人物履歷
1976年06月至1978年03月,在臨猗縣財稅局工作;
1978年03月至1982年01月,在山西財經大學會計系會計專業學習;
1982年01月至1983年04月,任山西省財政金融貿易委員會財政金融處幹事;
1983年04月至1985年03月,任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第三辦公室幹事;
1985年03月至1987年01月,任山西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副總經理;
1987年01月至1993年02月,任山西省財政廳商業企業財務處副處長、處長;
1993年02月至2000年05月,任山西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期間:1998年9月至2000年9月,在山西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碩士學位);
2000年05月至2003年01月,任山西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書記(期間: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在中共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3年02月至2003年03月,任中共長治市委副書記;
2003年03月至2008年02月,任中共長治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8年02月至2011年01月,任中共長治市委書記;
2011年01月至2011年11月,任中共呂梁市委書記;
2011年11月至2012年01月,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呂梁市委書記;
2012年01月至2013年01月,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3年01月至2014年06月,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九屆省委委員;第八屆省紀委委員;第十屆省人大代表;第九屆省政協委員;第八、九屆長治市市委委員。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6月19日,據中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杜善學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6月23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杜善學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4年7月7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確認罷免程式符合法律規定,杜善學的代表資格應當終止。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出缺情況的報告和人事免職名單,決定免去杜善學副省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5年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山西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杜善學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杜善學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向他人行賄;與他人通姦。其中,受賄、行賄問題涉嫌犯罪。
杜善學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杜善學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7月13日,據高檢網訊息,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杜善學涉嫌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善學利用擔任長治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長治市委書記、中共呂梁市委書記、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杜善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被告人杜善學及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8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杜善學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善學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善學利用其擔任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長治市委書記、中共呂梁市委書記、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為邢利斌擔任董事局主席的山西聯盛能源有限公司、時任孝義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的郭繼平等28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等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011.468607萬元。2011年,杜善學在山西省委班子換屆時,為得到時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令政策的推薦、支持,向其行賄10萬歐元,折合人民幣90.665萬元。杜善學對總計折合人民幣8961.753551萬元的家庭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以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杜善學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杜善學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杜善學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2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杜善學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杜善學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杜善學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善學利用擔任長治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長治市委書記、中共呂梁市委書記、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調整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011.4686萬元。2011年,被告人杜善學在山西省委班子換屆時,為得到時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令政策的推薦、支持,在山西省政協令政策的辦公室送給其10萬歐元,折合人民幣90.665萬元。
另外,被告人杜善學及其家庭有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總計折合人民幣8961.7535萬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善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杜善學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其行賄犯罪事實;歸案後主動交代贓款、贓物藏匿地點,相關款物已被追繳。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