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08—1984.09,太原鋼鐵公司機械廠鑄銅工段技術員;
1984.09—1987.06,太原鋼鐵公司機械廠鑄銅工段副工段長;
1987.06—1991.02,太原鋼鐵公司機械廠第二鑄鋼車間副主任、主任;
1991.02—1992.02,太原鋼鐵公司機械廠副廠長;
1992.02—1994.04,太原鋼鐵公司第一煉鋼廠副廠長、廠長;
1994.04—1994.10,掛職任攀枝花鋼鐵公司總經理助理;
1994.10—1995.12,太原鋼鐵(集團)公司生產處處長;
1995.12—1996.01,太原鋼鐵(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1996.01—1997.11,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997.11—2000.03,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黨委常委、董事;
2000.03—2001.12,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常委、董事;
2001.12—2007.09,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常委;
2007.09—2008.01,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常委,兼任山西太鋼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常委;
2008.01—2010.09,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0.09—2010.11,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0.11—2014.08,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
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08月2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陳川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08月28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陳川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罷免代表
2014年09月20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的審查報告,確認陳川平代表資格終止。
雙開處分
2015年0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陳川平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其中,受賄和濫用職權問題涉嫌犯罪。
陳川平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無視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陳川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立案偵查
2015年02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18日,據高檢網訊息,江蘇省、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川平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9月27日,徐州市人民檢察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記者注意到,陳川平被控受賄91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超人民幣9億元。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2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陳川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陳川平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川平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生產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1萬元。
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違規擅自決定並直接指揮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進行大量期貨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折合人民幣9.0714983612億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川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鑒於陳川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其濫用職權起因於公司經營發展,沒有徇私舞弊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