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忠[中共曲靖市委原副書記]

李雲忠[中共曲靖市委原副書記]

李雲忠,男,漢族,1958年6月生,中央黨校大學學歷,中共黨員,1976年7月參加工作。歷任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機關黨委和幹部一處副處級組織員、幹部三處調研員、領導幹部考試測評中心主任、人才工作處處長,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幹部四處處長,中共曲靖市委常委、曲靖市組織部部長,中共曲靖市委副書記、中共曲靖市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2014年11月,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違法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16年5月,二審維持原判,因受賄4000餘萬元,被判無期徒刑。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李雲忠[中共曲靖市委原副書記]李雲忠[中共曲靖市委原副書記]
1976年7月參加工作。
歷任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機關黨委和幹部一處副處級組織員、幹部三處調研員、領導幹部考試測評中心主任、人才工作處處長、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幹部四處處長等職務。
2008年2月,任曲靖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2年12月,任曲靖市委副書記、市委組織部部長。
2013年3月,任曲靖市委副書記。

違紀違法

接受調查

2014年8月1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發布公告:雲南省曲靖市委副書記李雲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9月,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雲南省曲靖市委副書記李雲忠 (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經查,李雲忠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已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雙開處分

2014年11月28日,據云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經查,李雲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晉升、職務調整、工程建設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巨額賄賂。經省紀委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雲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違法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審查起訴

2015年6月,雲南省曲靖市委原副書記李雲忠(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臨滄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經雲南省紀委調查,李雲忠在擔任雲南省委組織部幹部四處處長,曲靖市委常委、市委組織部長和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嚴重違紀違法。其在曲靖任職期間,日均受賄達1.7萬餘元,單筆受賄最多達600萬元,受賄總額高達4000餘萬元。

公開審理

2015年9月9日,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昆明公開開庭審理曲靖市委原副書記李雲忠受賄一案。公訴機關指控其收受財物總計4000餘萬元人民幣。公訴機關表示,李雲忠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4026.985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李雲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李雲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請法院依法判處。該案已經順利完成庭審工作。

二審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雲忠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處長、幹部四處處長、中共曲靖市委組織部部長、中共曲靖市委副書記期間,收受和索取曲靖市交通、中低產田改造辦,以及富源、霑益、宣威等縣市11名相關人員或親屬給予的人民幣317.8萬元及玉溪“境界”香菸150條折合人民幣9.6萬元;為徐某某、劉某某等14人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給予的現金及財物折合人民幣3699.5857萬元。這些錢財用於購買房產、車輛以及放高利貸
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後,李雲忠不服判決提出抗訴。
2016年5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經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