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庵(1884~1959)

李木庵(1884~1959)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

李木庵(1884~1959)

正文

李木庵(1884~1959)  中國當代法學家。原名振堃,字典武(午),湖南桂陽縣人。青年時就學長沙嶽麓書院,清未畢業於京師法律專門學堂,立志匡時救國。中華民國初年曾任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長、福建閩侯地方檢察廳檢察長,隨即棄官在平津、福建等地從事律師和教學等工作。192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任國民革命軍第十七軍政治部主任。蔣介石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後,轉入地下革命活動。1935年去西安,任中共西北特別支部委員,從組織學生、士兵擴而及於各界民眾的抗日救國運動,參與創設西北各界救國聯合會,在推動東北軍張學良和西北軍楊虎城兩部發動“西安事變”中作出了貢獻。抗日戰爭時期和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檢察長、邊區政府法制委員,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委員等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黨組書記和副部長,兼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委員和法制委員會委員。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顧問。他對法律科學造詣深湛,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從延安時期至建國初期,他積極參與制定或起草了一些重要法規,如參與草擬《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並參與草擬《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等。建國初他還親自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草案。他一貫重視人民法制建設,既重視立法,又重視司法,強調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反對舊法觀點和舊司法作風。他重視司法行政工作,親自培養法律專門人員,他曾在前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新法學研究院和在職司法幹部輪訓班講授新中國刑法的指導原則和審判實務等課程。他又是詩人,在延安成立的“懷安詩社”,被推為社長。他的法制思想在他寫的《西北吟》、《解放吟》和《窯台詩話》等詩集中也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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