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2000年9月8日財政部、人事部財會200011號修訂發布)是根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的實施辦法。

資格考試組織領導

財政部、人事部聯合成立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考試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財政部會計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人事(職改)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根據《暫定規定》第十條規定,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考試科目的設定

(一)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兩科目。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二)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科目為:中級會計實務(一)、中級會計實務(二)、財務管理、經濟法四個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以二年為一個周期,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二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部分科目合格後,由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核發成績通知單。

考試日期和時間

(一) 考試日期: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一般為每年五月最後一個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考試時間,財政部、人事部將會及時通知各地。

(二) 考試時間:初級資格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為3個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為2.5小時;中級資格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中級會計實務(一)、中級會計實務(二)、經濟法、財務管理四個科目均為2.5小時。

考試報名

(一) 報名時間:一般為每年的9月-10月底。原則上在距考試日期三個月前準許補報,具體補報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二) 報名地點:由各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確定,在報名開始前一個月公布。

(三) 報名條件: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考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

(四) 報名手續:凡符合報名條件並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核實,持學歷證書、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報名登記表\"於規定期限內到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設定的報名地點報名。經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考場設定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生比較集中,考場安排困難,確需在縣設定初級資格考場的,須經省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批准,並報全會計考試辦公室備案。

考試培訓

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畫。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各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培訓單位的管理,實行培訓單位資格登記備案制度。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考試用書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所用的考試大綱、指定用書和有關輔導材料,由財政部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財政部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考試紀律

要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題、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要嚴肅考場紀律。考試工作人員要堅決執行迴避制度。對於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財政部將對考試考務工作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保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健康有序的進行。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人事部於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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