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2年6月24日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第一條 根據《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考試中心和外經貿部培訓中心共同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具體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9月中旬。首次考試定於2002年11月2日和3日。
第四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
第五條 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設外經貿綜合業務、外經貿外語(包括英語、俄語、日語、法語4個語種)2個科目,外經貿外語考試分筆試和口語2個部分。
第六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國際商務理論與實務、國際商務專業知識和業務外語3個科目。其中業務外語科目應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中的B級考試。
第七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不含從業資格考試中的口語部分)。除外銷員從業資格"外經貿外語"考試科目中的口語部分外,其它考試科目均採取閱卷筆答方式。
口語部分的考試,每個考生為10分鐘,考試時間為次日上午。
第八條 參加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報名時必須提供在有效期限內的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的B級合格證。
第九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經考試管理機構核准後,向應考人員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的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人員參加考試,按屬地化原則管理。
第十條 已取得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證書(在有效期限內),並符合暫行規定中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免試"外經貿外語"科目,只參加"外經貿綜合業務"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參加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組織的2000年或2001年的考試,已取得外銷員資格考試單科合格成績,並符合暫行規定中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只參加未考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二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考試用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
第十四條 培訓必須堅持考培分開的原則,參與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人員不得參與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六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