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和發展房地產市場,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人事部、建設部決定實行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印發了《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等條例。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1年12月18日人事部、建設部人發〔2001〕128號發布)
第一條 根據《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做好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成立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在兩部領導下,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分工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從2002年度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開始於2002年10月份舉行。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房地產基本政策與制度》、《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房地產經紀概論》和《房地產經紀實務》4個科目。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第五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在2005年以前(包括2005年),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不需要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第七條 凡已經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者,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政策與制度》科目。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委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第十條 建設部負責組織編寫和確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指定用書及有關參考資料,並負責考試培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部或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具體培訓工作。各地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二條 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加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所有考試組織工作(包括命題、審題和組織管理)。應考人員參加考前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並公布於眾,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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