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是指擔任會計專業職務的任職資格。根據1992年3月財政部、人事部發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及相關補充規定的規定,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師員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以考代評。財政部、人事部於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其目的是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
考試日期: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一般為每年五月最後一個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考試時間,財政部、人事部將會及時通知各地。考試時間
初級資格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為3個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為2.5小時;中級資格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中級會計實務(一)、中級會計實務(二)、經濟法、財務管理四個科目均為2.5小時。一、 考試報名
(一) 報名時間:一般為每年的9月-10月底。原則上在距考試日期三個月前準許補報,具體補報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二) 報名地點:由各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確定,在報名開始前一個月公布。
(三) 報名條件: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考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
(四) 報名手續:凡符合報名條件並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核實,持學歷證書、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報名登記表\"於規定期限內到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設定的報名地點報名。經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二、 考場設定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或聯考定點學校。考生比較集中,考場安排困難,確需在縣設定初級資格考場的,須經省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批准,並報全會計考試辦公室備案。
三、 考試培訓
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畫。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各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培訓單位的管理,實行培訓單位資格登記備案制度。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四、 考試用書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所用的考試大綱、指定用書和有關輔導材料,由財政部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財政部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五、 考試紀律
要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題、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要嚴肅考場紀律。考試工作人員要堅決執行迴避制度。對於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財政部將對考試考務工作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保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健康有序的進行。
六、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人事部於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七、考試科目
(一)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兩科目。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二)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科目為:中級會計實務(一)、中級會計實務(二)、財務管理、經濟法四個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以二年為一個周期,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二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部分科目合格後,由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核發成績通知單。
報考條件
會計從業資格證作為從事會計工作人員的必備上崗證書,在申報參加考試的時候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呢?只要是符合《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均可報名考試: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熱愛會計工作,秉公辦事。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均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本專業應屆畢業生可免試《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科目。
在實際申報會計從業資格證過程中,主要年齡滿足18周歲、學歷為國中以上,都可以申報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
考試題型
2012年度會計資格考試各級別、各科目的試題題型如下:(一)初級資格考試
初級資格兩個科目《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試題全部採用客觀題。《經濟法基礎》科目試題題型與2011年度相同;《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試題題型原“計算分析題”、“綜合題”調整為“不定向選擇題”具體如下:
《經濟法基礎》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
《初級會計實務》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
(二)中級資格考試
中級資格各科目試題題型與2011年度相同。具體如下:
《財務管理》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
《經濟法》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中級會計實務》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
(三)高級資格考試
高級資格試題題型與2011年度相同。具體為:
《高級會計實務》科目:案例分析題(開卷考試)
工作範圍
??一、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財務計畫、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保證完成財政上繳任務。二、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算帳、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帳。
三、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合理使用貸款?加強現金管理?做好結算工作。
四、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揭露經濟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
五、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
六、遵守宣傳、維護國家財政制度和財政紀律?向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
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 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