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申請取得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 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 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具體細則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第四條 省 財政廳,各市、縣財政局為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各市、縣 財政局按照屬地原則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廳委託 合肥市財政局負責在肥省直單位、中央駐皖單位及其在肥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根據財政部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及鐵道部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不屬於地方管理。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考試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七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 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省財政廳負責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組織考試命題,監督檢查考風、考紀,組織統一閱卷並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各市財政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考試考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以及報名的時間和地點等;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並發放准考證;
(三)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及考試的相關要求;
(四)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五)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註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般是11月第一個星期日。初級 會計電算化考試和珠算五級等級考試分別由各級財政部門、各級珠算協會不定期組織。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自考試之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兩年有效。
各市財政部門應當於考試結束後10日內將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相關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按照第四條規定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屬的市、縣財政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按要求填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並持下列材料:
(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效成績合格證明;
(二)初級會計電算化證書或珠算五級證書;
(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彩照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外國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噹噹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噹噹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註明日期,並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檔案,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塗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負責印製和管理。各市、縣財政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編號規則負責編號和頒發。所需證書數量由各市財政局負責向省財政廳申領並於年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註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單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確認後,給予註冊登記。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備案。重新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註冊登記。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管轄範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管轄範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出手續;並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持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建立從業檔案,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註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記入持證人員從業檔案。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註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六章 會計從業資格持證人員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於24小時。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繼續教育大綱,制定全省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各市財政局應根據省財政廳的統一規劃,具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範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應當具備與財政部門培訓要求相適應的師資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三十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未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註冊、調轉登記的,自發現之日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責令其9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註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自發現之日責令其9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該行政許可。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提交補證申請,並在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經查實無誤後,予以補發,號碼為原檔案號。
第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財政廳2001
安徽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