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是規範與管理上海市從事會計事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明確會計從業資格證的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的管理等方面的規定。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2000年9月5日上海市財政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關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各單位不得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第三條上海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各直屬分局為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上海市財政局負責和指導全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具體工作按稅收、財務管理或屬地原則,分別實施管理: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內資企業(包括中央和外省、市在滬企業,但鐵路系統和部隊系統除外)、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凡在本市稅務機關已進行稅務登記或註冊稅務登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二)其他單位按人員經費撥付或財務管理關係,分別由市財政局或各區、縣財政局負責管理;
(三)在本市既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又沒有人員經費撥付或財務管理關係的各類單位,一律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四)臨時聘用的人員,一律視同現聘用單位的職工,分別按上述(一)、(二)、(三)條的規定由相應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五)與任何單位不存在編制關係或聘用關係的人員,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財政局負責管理;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區、縣財政局負責管理。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四條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熱愛會計工作。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第五條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下同)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且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都可通過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均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必須通過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第七條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或者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按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向有關的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時應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並出示身份證、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證書(或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單和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和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同時提供以上材料複印件,近期1寸彩色報名照2張。
各管理部門應對申請人的申請表及出示的有關證件、材料進行認真的核對、審查,對審查通過的人員,留下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複印件(其中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單需留下原件),集中後統一送交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對各管理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作最後審核,並統一製作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八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用書由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統一制定的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發行,並在考試大綱範圍內,組織實施全市統一命題、統一印製試卷、統一制定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統一組織閱卷。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和會計電算化(初級,下同)。

第九條經教育管理部門批准的各有關專業學校凡具備教學場所、管理班子、相應師資等辦班條件的,並經市財政局資質認定(資質認定辦法另定)都可進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未參加培訓的人員,也能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市財政局統一部署,各區、縣財政局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進行1次,一般安排為每年1月份報名4月份考試。

第十一條凡報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其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和會計實務3門科目成績必須同時合格,才能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單。成績合格單自考試之日起的2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持有成績合格單的人員可憑成績合格單和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原件按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到有關的管理部門申領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逾期成績合格單自行作廢。

第五章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註冊登記

第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檔案,不得塗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統一設計格式負責印製、編號、頒發和管理。
各管理部門應對本地區、本部門持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建立業務檔案,加強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後期管理。

第十四條持證人員應在被聘用從事會計工作起的30日內,憑單位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表》。經原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攜帶上述所有材料到工作單位所在的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管理部門在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確認後,給以註冊登記,並賦予註冊登記號。

第十五條持證人員因工作單位變動,但仍從事會計工作的應按下列不同情況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變更手續和重新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一)在同一個管理部門範圍內的不同單位間變動,應在到新工作單位工作之日起的30日內,憑新工作單位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在本市不同管理部門範圍之間的不同單位間變動應在到新工作單位工作之日起的30日內憑新工作單位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註冊登記的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表》。經原註冊登記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申請人攜帶上述所有材料到新工作單位所在的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重新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持證人員因退休等原因離開工作單位暫不從事會計工作的,應憑有關證明材料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註冊登記的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表》,經原註冊登記的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攜帶上述所有材料到戶口或居住所在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由戶口或居住所在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持證人員在同一單位因崗位變動暫不從事會計工作的,應到原註冊登記的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仍由原註冊登記的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持證人員調往本市以外單位工作的,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註冊登記的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調轉手續,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表》,經原註冊登記的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申請人攜往新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重新註冊登記。

第十九條持有非本市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入本市各類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應在到新工作單位工作之日起的30日內,憑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即簽發日或最後一次年檢通過日至申請重新註冊登記日的2年內)或原註冊登記的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材料,按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到有關的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各管理部門在辦理本章所規定的有關手續時,均應在《上海市會計人員信息庫》中對申請人的變動情況作相應變更。

第六章 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一條持證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由各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不少於24課時。

第二十二條各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安排好本部門管理範圍內的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做到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

第二十三條會計電算化作為會計人員必備的基本技能,每個持證人員都應自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的2年內通過考試取得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其中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持證人員可免於參加考試)。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前培訓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評估師考試合格的,接受會計類專業學歷成人教育的可免去一定期限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七章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年檢

第二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年檢制度,年檢工作原則上2年進行一次(本市部分重點單位財務會計機構主要負責人會計證特別年檢除外),一般安排在雙年份的上半年。

第二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主要審核和檢查持證人員的下列情況:
(一)完成規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學時情況;
(二)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稱變更情況;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登記情況;
(四)已經註冊登記的持證人員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計職業紀律情況,依法履行會計職責情況。

第二十七條參加年檢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的內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項如實申報,並提供相關證明,報送管理部門。
各管理部門應當對參加年檢的持證人員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檢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予通過年檢;持證人員無故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不予通過年檢。

第八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任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未經註冊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單位,由各管理部門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持證人員不參加或者未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的,其持有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最終有效期限終止之日起自行失效,並自失效之日起2年內(含2年)不得重新申請。
持證人員用假學歷等手段騙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各管理部門予以吊銷,並自吊銷之日起2年內(含2年)不得重新申請。

第三十條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各管理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含2年)不得重新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重新申請。構成犯罪的,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各管理部門依法做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各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舉行聽證。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式、要求等,執行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各管理部門做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決定後,應將處理情況在《上海市會計人員信息庫》中予以記載,並報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將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吊銷或者自行失效情況。

第三十三條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對處理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應在管理部門指定的報刊上登報申明作廢,經管理部門查實未發現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後,方可予以補發。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市財政局1996年發布的《關於轉發財政部〈會計證管理辦法〉及本市補充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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