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分級管理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有關人員工作單位、戶籍、居住地任一情況在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明、相片等基礎信息和報考條件進行嚴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採用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的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採用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的無紙化考試題庫,執行財政部另行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考試結果公布後登入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台填寫《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人員基礎信息表》,進行網上預約,在預約時間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工作單位等基礎信息的相關有效證明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其基礎信息進行審核確認。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託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範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體系統的管理;
(三)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四)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並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體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二)接收並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使用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樣式和編號規則。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檔案,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塗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科學設定工作崗位,規範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強化會計從業資格取得全流程的內部稽核管理,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一)建立考生考試成績紙質確認制度,通過將考試成績電子數據與紙質確認記錄比對,確保考試成績真實、完整。
(二)建立考試結果公布制度,規範公布的程式、內容和時效,保證考試結果公布的公開、及時。
(三)建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發放稽核機制,嚴格按照內部控制要求設定審核環節及崗位,實施實時稽核,定期開展事後稽核。
(四)建立空白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業務用章專人保管登記制度,規範空白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領用、銷毀程式。
(五)主動接受上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以及同級財政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執行財政部另行制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範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服務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髮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後,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入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提出調轉申請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及時提供調轉服務。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廣東省管轄範圍內發生變化的,在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後,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由廣東省管轄範圍變化為其他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範圍的,可登入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台提出申請,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持證人員應當自調出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由其他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範圍變化為廣東省管轄範圍的,可在調出之後3個月內登入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台提出申請,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或網站履行公告程式後,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註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髮、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應當置放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髮、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廣東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並報廣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和外國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財政廳2005年8月3日發布的《廣東省財政廳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粵財會〔2005〕60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