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交接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報表附註、會計檔案、會計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書檔案等) 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的企業,還應移交會計軟體、數據磁碟及相關資料
程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檔案、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餘額進行當麵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餘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籤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交接
會計工作中進行輪崗的工作比較多,我們在進行專業學習的過程中,必須要了解出納人員的崗位職責,特別出納人員或是會計工作交接時,必須要做到有監督人員在場進行移交。那么,會計工作交接中是否可以白條抵庫?
白條抵庫是企業進行現金庫存管理的一種不法行為,就是支出現金時沒有什麼發票,也沒有任何的收據,更沒有正規則的付款憑證,通過一個欠條或是白紙來進行充抵庫存的現金數量。這種做法屬於違法的行為之一,這種行業如果比較嚴重就會成為一種犯罪行為,白條抵庫這個詞是財務的一種用語,以不按照財務管理的制度的要求,以個人或是企業單位的名義進行會計憑證等手續與單據進行書寫,以此來頂替會計的庫存現金,或是庫存內的實物等方面的行為。就是通過白條或是別的憑證以此為借出或是挪用現金,原材料、商品。
特別是在會計人員進行工作交接時,必須要按照相應的規定與程式來辦理相應的交接工作,做好移交手續的準備工作,並按移交清冊進行交接,還要有會計的主管人員或是財務負責人監督交接,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如果發現了白條抵庫的問題,還是仍然進行交接工作,並在接管後再對這個白條進行清查處理是不正確的做法。根據《會計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會計人員在調動工作時,或是由於離職等原因,必須要與接管的工作人員辦理清交手續,應該讓移交人辦理查清工作以後再進行處理。
注意事項
第一、交接表要寫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第二、發票要看仔細。發票本數與事實相符。企業帳要與銀行帳相符。現實和實務往來是否相符。保管帳與實務是否相符。要清點倉庫。固定資產也要盤點。
第三、有時間的話,單位往來帳要相核對。個人帳要核對。
總之會計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則後果自負。所以不要怕麻煩。涉及會計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實。前任會計交接後沒有責任的。
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必須在移交清單上籤名或蓋章的人有 監交人 移交人 接交人
常見問題
(一)會計調動或離職時,沒有進行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調動或離職沒有進行會計交接,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會計管理不正規的企業里。在小企業出現這種情況較多,在大中型企業出現的較少。小企業的會計主管人員往往素質偏低,不知道會計法規關於這方面的要求,或者不懂得會計交接的重要性,在會計人員的更替中,忽略了辦理會計交接。不正規的人事管理,也是造成缺少會計工作交接的重要原因。
(二)雖有會計交接,但手續不完備 有的企業雖然也在會計離任時辦理會計交接,但是對會計法規關於會計交接的具體要求不清楚,因而使得交接的手續不完備,出現如下種種情況:
1.沒有監交人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會計工作交接必須有監交人。一般會計人員離任,要由會計機l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離任,要由單位負責人監交。但是有些企業在會計人員離任時,只是由移交人和接替人參與交接,沒有監交人。這種情況在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離任時候出現的較多,原因是單位負責人往往不懂財務,不知道應該由他本人來進行監交,或者雖然知道但未予重視。
2.交接的內容不完整
在會計人員交接內容的完整性上,常出現的疏漏有:
①移交人已經受理的原始憑證未經處理即交給了接替人,有的甚至不經清點就交出,造成原始憑證的散失或難以處理。
②移交人已製作的記賬憑證沒有登記到會計賬簿上就交給了接替人。
③ 應進行月結、年結,該合計、累計的賬簿沒有進行處理。
④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有缺失,沒有說明原因。
⑤ 納稅申報表、免稅審批表等其他會計資料有缺失。由於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外的其他會計資料比較零散,若沒有編號,容易散失,交接時很容易缺少,而且當時難以發現。
⑥ 各種證件不齊全。很多會計人員負責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代碼證等企業證件的保管,這些證件一般平時不常用,在交接時也容易出現缺失。
⑦ 沒有移交有關檔案資料。會計工作中會涉及到企業內外的一些檔案資料,有的會計把這些檔案資料作為個人物品。在離任時帶走。
⑧ 移交人沒有辦理完的業務資料被當成無關緊要的東西被忽略,未交給接替人;或雖然交給接替人,但未進行強調說明,被接替人所忽略。
3.交接的內容不正確
在會計人員交接內容的正確性上,常出現的疏漏有:
① 總賬與明細帳、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不符。
② 會計賬簿與財務會計報告不符。
③ 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與賬面餘額不符。
④ 銀行存款賬面餘額既未與銀行對賬單餘額核對相符,也沒有做銀行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⑤ 有關資產的明細賬餘額與實物不符。
⑥ 有關債權、債務的明細賬餘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個人反映的情況不符。
(三)交接後接替人未按規定處理相關事務 1.把有關會計事務的處理責任推給前任,不給予辦理。會計交接後,前任會計往往會遺留一些比較難處理的業務。有的接替人怕麻煩,不願管這些業務,往前任會計身上推,要當事人去找前任會計。前任會計因已離任,也不管,造成了推諉扯皮。
2.接替人不按規定延續使用移交來的會計賬簿,而是另開設會計賬簿。
對策
要解決企業會計交接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應採取如下對策: 1.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和企業會計主管人員的有關培訓。
存在上述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很多企業負責人和企業會計主管人員對會計工作交接的有關規定不了解。應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和企業會計主管人員在這方面的培訓,使他們認識到做好會計工作交接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的重要內容,也是保證會計工作正常開展以及保證會計資料的完整性的重要措施。同時還要讓他們掌握有關會計工作交接的具體要求和方法。
2.企業要制定會計交接具體辦法。
企業要針對本企業會計崗位設定制定會計交接具體辦法。在該辦法中,要分別按各會計崗位說明會計交接的要求、內容和程式,並對容易出現疏漏的地方提出注意事項。
3.在企業人事制度和相關制度中對會計交接有關問題作出規定。
在企業人事制度中應將做好會計交接列為會計人員離任的前提條件。在會計人員聘用契約中,要對會計離任後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和協助企業處理會計交接中發現的因移交人的責任造成的遺留問題作出約定。
4.監交人要區別不同的會計交接情況,注意把握關鍵因素。
在會計交接中,監交人是組織者和協調人,他應區別不同的會計交接情況,注意把握關鍵因素,保證會計交接的順利進行。會計交接的質量是由移交人,接替人、監交人三者共同決定的。三者的業務素質、心態對會計交接都有影響,但是起主要作用的往往是移交人。一般來說,如果移交人的會計業務素質較高而且責任心較強,那么交接中在會計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上問題就會較少;如果移交人的會計業務素質較差或者責任心不強,往往會遺留較多的問題,會計交接就會不順利。如果移交人的離任原因屬於正常調動或離職,沒有與企業或其他個人產生衝突,他在交接中應能夠盡力做好應盡義務,在交接中起到積極的主導作用。如果移交人是被免職或是不情願的被接替者所頂替,那么他會以消極的態度來對待交接工作,這種情況下,移交人在會計交接中往往不願配合工作,會計交接就難以順利進行。因此,監交人要根據移交人的不同情況來把握會計交接工作,盡力消除消極因素的負面影響。監交人在把握會計交接的進度上要不怕慢,務求細。移交人往往有急於離開的心理。所以求快。但是快就不好保證交接的質量,所以監交人一定要穩中求細,儘量不留後遺症。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離任的監交可由單位負責人委託註冊會計師協助監交。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要由單位負責人監交。但是單位負責人大部分都不是財務會計人員出身,對於會計交接了解較少,並且工作繁忙,難以全過程地參與會計交接。這種情況下,為保證監交在實質上的作用,可由單位負責人聘用註冊會計師協助進行監交。註冊會計師因其獨立性和專業性,可保證監交的公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