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在2004.12.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3月1日法釋[2002]5號《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以來,各地法院認真貫徹落實,建立了涉外商事審判工作的新格局,提高了審判質量和涉外商事法官素質,為應對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所面臨的挑戰作出了較大貢獻。為進一步方便當事人訴訟,防止涉外商事案件流失,培育並充分利用司法資源,不斷提高涉外商事審判能力,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通知如下:

一、受理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法院的抗訴審中級人民法院,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的抗訴審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中級人民法院,需要指定管轄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的,由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在調研的基礎上,於2005年3月底前將需要指定管轄的上列中級人民法院上報指定。

二、授權廣東省和各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指定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區的第一審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明確基層人民法院與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分工,並將指定管轄的情況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指定管轄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必須堅持標準。要設立專門的涉外商事審判庭或者合議庭,配備足夠的審判力量,確保審判質量。需要管轄第一審涉外商事案件但暫不具備條件的,要加強法官培訓,待符合條件後再報請指定。

四、指定管轄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要及時確定其管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確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正確貫徹實施。

五、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對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監督指導,堅決糾正不當管轄,認真解決涉外商事案件管轄中存在的問題,正確行使涉外商事案件的管轄權,維護我國的司法權威。

特此通知。

2004年12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