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7〕23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為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加快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推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法律制度
1.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充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主體、不同地區市場主體、不同行業利益主體的工作要求,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依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推動形成平等有序、充滿活力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為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環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法人制度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法人規則體系。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法人制度部分的變化,及時總結具體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區分情況加以研究解決,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人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3.加強中小股東保護,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適時出台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正確處理公司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糾紛案件,依法加強股東權利保護,促進公司治理規範化,提升我國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國際形象,增強社會投資的積極性。
二、準確把握市場準入標準,服務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
4.做好與商事制度改革的相互銜接,推動形成更加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營商氛圍。妥善應對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對司法審判工作的影響,切實推動解決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改革後的法律適用問題。利用大數據和現代信息技術,積極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各類財產權屬登記平台和金融交易登記平台,讓市場交易更加便利、透明。
5.準確把握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促進外資的有效利用。在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的案件中,依法落實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各項舉措,準確把握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的內容以及清單變化情況,妥善處理在逐步放開外商投資領域時產生的涉及外資準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適用問題,形成更加開放、公平、便利的投資環境。
6. 依法審理各類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戰略的實施。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程式權利和實體權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國際司法協助,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爭議糾紛,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7.加強涉自貿試驗區民商事審判工作,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提供司法保障。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積極配合自貿試驗區政府職能轉變、投資領域開放、貿易發展方式轉變、金融領域開放創新等各項改革措施,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涉自貿試驗區案件,依法保障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制度創新。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與自貿試驗區市場規則有關的制度缺陷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持續推進自貿試驗區法治建設。
8.適時提出立法、修法建議和制定、修訂司法解釋,為外商投資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清理涉及外商投資的司法解釋及政策檔案,對於已與國家對外開放基本政策、原則不符的司法解釋及政策檔案,及時修訂或廢止。對於需要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解決的問題,及時提出立法、修法建議;對於需要出台司法解釋解決的問題,及時出台司法解釋。
三、保障市場交易公平公正,切實維護市場交易主體合法權益
9.加大產權保護力度,夯實良好營商環境的制度基礎。嚴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完善各類市場交易規則,妥善處理涉產權保護案件,推動建立健全產權保護法律制度體系。深入研究和合理保護新型權利類型,科學界定產權保護邊界,妥善調處權利衝突,切實實現產權保護法治化。
10.依法審理各類契約案件,尊重契約自由,維護契約正義。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合理判斷各類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創新的契約效力,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提升市場經濟活力。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契約性質、效力、可撤銷、可解除等情形,維護契約正義。通過裁判案件以及適時發布指導性案例等形式,向各類市場主體宣示正當的權利行使規則和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強化市場主體的契約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妥善處理民行、民刑交叉問題,釐清法律適用邊界,建立相應機制,準確把握裁判尺度。
11.妥善審理各類金融案件,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金融司法支持。依法審理金融借款、擔保、票據、證券、期貨、保險、信託、民間借貸等案件,保護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引導和規範各類金融行為。慎重審查各類金融創新的交易模式、契約效力,加快研究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嚴厲打擊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金融秩序。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加強金融審判機構和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持續提升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
12.嚴格依法審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嚴格落實《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持續推進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加強對新興領域和業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適時出台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的健全完善。加強智慧財產權法院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審判機構專門化、審判人員專職化和審判工作專業化的制度優勢。進一步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監督職能,加大對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深度和廣度,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的權利效力審查機制,合理強化特定情形下民事訴訟對民行交叉糾紛解決的引導作用,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糾紛的實質性解決。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從嚴懲處各類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讓侵權者付出相應代價。
13.推動建立統一開放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促進市場有序競爭。嚴格依據相關競爭法律法規,規制各類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妥善處理破壞市場競爭規則的案件,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維護和指引作用。進一步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和審批行為,並通過建立完善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等方式,打破部門壟斷和地方保護,推動形成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提供司法保障。
14.加強執行工作,充分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全面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按照《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要求,完善執行法律規範體系,加強執行信息化建設,加大執行力度,規範執行行為,切實增強執行威懾,最佳化執行效果。嚴格依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追究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的刑事責任。
四、加強破產制度機制建設,完善社會主義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
15.完善破產程式啟動機制和破產企業識別機制,切實解決破產案件立案難問題。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及時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破產案件,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設定附加條件。全力推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實現“能夠執行的依法執行,整體執行不能符合破產法定條件的依法破產”的良性工作格局。積極探索根據破產案件的難易程度進行繁簡分流,推動建立簡捷高效的快速審理機制,嘗試將部分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清晰或者“無產可破”的案件,納入快速審理範圍。
16.推動完善破產重整、和解制度,促進有價值的危困企業再生。引導破產程式各方充分認識破產重整、和解制度在挽救危困企業方面的重要作用。堅持市場化導向開展破產重整工作,更加重視營業整合和資產重組,嚴格依法適用強制批准權,以實現重整制度的核心價值和制度目標。積極推動構建庭外兼併重組與庭內破產程式的相互銜接機制,加強對預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研究制定關於破產重整制度的司法解釋。
17.嚴厲打擊各類“逃廢債”行為,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務行為,依法適用破產程式中的關聯企業合併破產、行使破產撤銷權和取回權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債務人財產。加大對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
18.協調完善破產配套制度,提升破產法治水平。推動設立破產費用專項基金,為“無產可破”案件提供費用支持。將破產審判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整體建設,對失信主體加大懲戒力度。推動制定針對破產企業豁免債務、財產處置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法律法規,切實減輕破產企業稅費負擔。協調解決重整或和解成功企業的信用修復問題,促進企業重返市場。推進府院聯動破產工作統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破產程式中的業務協調、信息提供、維護穩定等工作。積極協調政府運用財政獎補資金或設立專項基金,妥善處理職工安置和利益保障問題。
19.加強破產審判組織和破產管理人隊伍的專業化建設,促進破產審判整體工作水平的持續提升。持續推進破產審判庭室的設立與建設工作,提升破產審判組織和人員的專業化水平。研究制定關於破產管理人的相關司法解釋,加快破產管理人職業化建設。切實完善破產審判績效考核等相關配套機制,提高破產審判工作效能。
五、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信用保障
20.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持續完善。探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路徑,推動建立健全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相關的司法大數據的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加大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力度。
21.嚴厲懲處虛假訴訟行為,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追究虛假訴訟、妨害作證等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適時出台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虛假訴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完善對提供虛假證據、故意逾期舉證等不誠信訴訟行為的規制機制,嚴厲制裁訴訟失信行為。
22.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推動完善失信懲戒機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要求,持續完善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等制度規範,嚴厲懲戒被執行人失信行為。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實現長效治理。
內容解讀
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推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法律制度
1.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充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主體、不同地區市場主體、不同行業利益主體的工作要求,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依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推動形成平等有序、充滿活力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為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環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法人制度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法人規則體系。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法人制度部分的變化,及時總結具體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區分情況加以研究解決,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人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3.加強中小股東保護,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適時出台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正確處理公司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糾紛案件,依法加強股東權利保護,促進公司治理規範化,提升我國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國際形象,增強社會投資的積極性。
二、準確把握市場準入標準,服務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
4.做好與商事制度改革的相互銜接,推動形成更加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營商氛圍。妥善應對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對司法審判工作的影響,切實推動解決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改革後的法律適用問題。利用大數據和現代信息技術,積極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各類財產權屬登記平台和金融交易登記平台,讓市場交易更加便利、透明。
5.準確把握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促進外資的有效利用。在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的案件中,依法落實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各項舉措,準確把握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的內容以及清單變化情況,妥善處理在逐步放開外商投資領域時產生的涉及外資準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適用問題,形成更加開放、公平、便利的投資環境。
6. 依法審理各類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戰略的實施。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程式權利和實體權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國際司法協助,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爭議糾紛,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7.加強涉自貿試驗區民商事審判工作,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提供司法保障。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積極配合自貿試驗區政府職能轉變、投資領域開放、貿易發展方式轉變、金融領域開放創新等各項改革措施,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涉自貿試驗區案件,依法保障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制度創新。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與自貿試驗區市場規則有關的制度缺陷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持續推進自貿試驗區法治建設。
8.適時提出立法、修法建議和制定、修訂司法解釋,為外商投資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清理涉及外商投資的司法解釋及政策檔案,對於已與國家對外開放基本政策、原則不符的司法解釋及政策檔案,及時修訂或廢止。對於需要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解決的問題,及時提出立法、修法建議;對於需要出台司法解釋解決的問題,及時出台司法解釋。
三、保障市場交易公平公正,切實維護市場交易主體合法權益
9.加大產權保護力度,夯實良好營商環境的制度基礎。嚴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完善各類市場交易規則,妥善處理涉產權保護案件,推動建立健全產權保護法律制度體系。深入研究和合理保護新型權利類型,科學界定產權保護邊界,妥善調處權利衝突,切實實現產權保護法治化。
10.依法審理各類契約案件,尊重契約自由,維護契約正義。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合理判斷各類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創新的契約效力,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提升市場經濟活力。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契約性質、效力、可撤銷、可解除等情形,維護契約正義。通過裁判案件以及適時發布指導性案例等形式,向各類市場主體宣示正當的權利行使規則和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強化市場主體的契約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妥善處理民行、民刑交叉問題,釐清法律適用邊界,建立相應機制,準確把握裁判尺度。
11.妥善審理各類金融案件,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金融司法支持。依法審理金融借款、擔保、票據、證券、期貨、保險、信託、民間借貸等案件,保護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引導和規範各類金融行為。慎重審查各類金融創新的交易模式、契約效力,加快研究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嚴厲打擊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金融秩序。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加強金融審判機構和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持續提升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
12.嚴格依法審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嚴格落實《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持續推進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加強對新興領域和業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適時出台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的健全完善。加強智慧財產權法院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審判機構專門化、審判人員專職化和審判工作專業化的制度優勢。進一步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監督職能,加大對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深度和廣度,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的權利效力審查機制,合理強化特定情形下民事訴訟對民行交叉糾紛解決的引導作用,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糾紛的實質性解決。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從嚴懲處各類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讓侵權者付出相應代價。
13.推動建立統一開放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促進市場有序競爭。嚴格依據相關競爭法律法規,規制各類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妥善處理破壞市場競爭規則的案件,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維護和指引作用。進一步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和審批行為,並通過建立完善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等方式,打破部門壟斷和地方保護,推動形成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提供司法保障。
14.加強執行工作,充分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全面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按照《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要求,完善執行法律規範體系,加強執行信息化建設,加大執行力度,規範執行行為,切實增強執行威懾,最佳化執行效果。嚴格依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追究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的刑事責任。
四、加強破產制度機制建設,完善社會主義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
15.完善破產程式啟動機制和破產企業識別機制,切實解決破產案件立案難問題。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及時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破產案件,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設定附加條件。全力推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實現“能夠執行的依法執行,整體執行不能符合破產法定條件的依法破產”的良性工作格局。積極探索根據破產案件的難易程度進行繁簡分流,推動建立簡捷高效的快速審理機制,嘗試將部分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清晰或者“無產可破”的案件,納入快速審理範圍。
16.推動完善破產重整、和解制度,促進有價值的危困企業再生。引導破產程式各方充分認識破產重整、和解制度在挽救危困企業方面的重要作用。堅持市場化導向開展破產重整工作,更加重視營業整合和資產重組,嚴格依法適用強制批准權,以實現重整制度的核心價值和制度目標。積極推動構建庭外兼併重組與庭內破產程式的相互銜接機制,加強對預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研究制定關於破產重整制度的司法解釋。
17.嚴厲打擊各類“逃廢債”行為,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務行為,依法適用破產程式中的關聯企業合併破產、行使破產撤銷權和取回權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債務人財產。加大對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
18.協調完善破產配套制度,提升破產法治水平。推動設立破產費用專項基金,為“無產可破”案件提供費用支持。將破產審判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整體建設,對失信主體加大懲戒力度。推動制定針對破產企業豁免債務、財產處置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法律法規,切實減輕破產企業稅費負擔。協調解決重整或和解成功企業的信用修復問題,促進企業重返市場。推進府院聯動破產工作統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破產程式中的業務協調、信息提供、維護穩定等工作。積極協調政府運用財政獎補資金或設立專項基金,妥善處理職工安置和利益保障問題。
19.加強破產審判組織和破產管理人隊伍的專業化建設,促進破產審判整體工作水平的持續提升。持續推進破產審判庭室的設立與建設工作,提升破產審判組織和人員的專業化水平。研究制定關於破產管理人的相關司法解釋,加快破產管理人職業化建設。切實完善破產審判績效考核等相關配套機制,提高破產審判工作效能。
五、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信用保障
20.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持續完善。探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路徑,推動建立健全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相關的司法大數據的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加大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力度。
21.嚴厲懲處虛假訴訟行為,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追究虛假訴訟、妨害作證等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適時出台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虛假訴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完善對提供虛假證據、故意逾期舉證等不誠信訴訟行為的規制機制,嚴厲制裁訴訟失信行為。
22.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推動完善失信懲戒機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要求,持續完善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等制度規範,嚴厲懲戒被執行人失信行為。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實現長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