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5]37號《關於請求指定紹興市、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義烏市人民法院為審理涉外商事糾紛案件第一審法院的請示》收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第一條,經研究,批覆如下:
指定紹興市、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區域管轄範圍由你院確定。
此復。
2005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浙江省紹興市、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在2005.03.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5]37號《關於請求指定紹興市、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義烏市人民法院為審理涉外商事糾紛案件第一審法院的請示》收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第一條,經研究,批覆如下:
指定紹興市、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區域管轄範圍由你院確定。
此復。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