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壁壘

智慧財產權壁壘是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智慧財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合法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體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藉擁有智慧財產權優勢超出智慧財產權法所授予的獨占權或有限壟斷權的範圍不公平或不合理地行使智慧財產權實行“不公平貿易”。智慧財產權壁壘具有一定的時間性地域性再加之其分布的技術領域可見智慧財產權壁壘儘管是無形的卻是客觀存在的。

智慧財產權壁壘的表現

智慧財產權壁壘的主要表現有:

第一,由專利權和標識性權利構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濫用;

第三,貿易的“內部化”和選擇性投資;

第四,對平行進口的嚴格限制等。

智慧財產權壁壘對我國的影響

隨著我國經濟的崛起、對外貿易出口的增長,越來越多的國家對我國設定名目繁多的非關稅壁壘,國外跨國公司也越來越把智慧財產權作為直接投資的替代品,來獲取壟斷高額利潤,智慧財產權正日益成為中國企業發展的壁壘。
2002年5月的“溫州打火機事件”就是我國加入WTO後發生的第一起智慧財產權壁壘案件。當時,溫州每年生產打火機8.5億隻,出口達5億隻,在歐洲市場占有率達到80%,向歐盟國家出口額達到3000萬美元,然而溫州打火機出口價格多在1歐元左右,且絕大多數沒有安裝安全鎖,根據2002年5月歐盟標準化委員會公布的關於打火機的安全標準(CR標準),出廠價或海關價低於2歐元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安全鎖(CR裝置),並且須通過歐盟相關認證部門的實驗,因此,溫州打火機生產廠家2004年6月以後向歐盟出口1歐元以下打火機必須按照CR標準安裝安全鎖。然而需要採用的這些童鎖專利基本多為歐洲和美國掌握,也就是說中國企業要想符合歐盟的童鎖標準繼續出口,一是向外國企業購買專利,支付巨額的專利費,但生產成本會大大提高,使溫州打火機生產商失去價格優勢,失去市場;二是溫州企業自行研製,而研製需要很長的時間和巨大的開發費用,也可能失去歐盟市場。
事件發生後,國家有關部門組織溫州外經貿局及打火機協會、企業對打火機的定理、分類進行科學評估,對各類打火機的安全性能進行科學實驗,並拿出哪些該加、哪些不該加安全鎖的科學論據,將之提交歐盟參考。2003年10月,國家有關部門又帶領溫州尼博菸具公司等打火機企業負責人前往歐盟進行抵制CR標準的談判和交涉。2003年12月9日,歐盟《通用產品安全規定指令》(GPSD)緊急委員會取消了歐盟原對打火機製造商從2004年6月起強制執行CR的決議,該決議不再生效,這標誌著中國打火機抵制歐盟智慧財產權壁壘初戰告捷。
同時,歐盟2003年12月宣布,從2004年春季開始對所有進入歐盟市場的打火機、點火槍等危險品均將執行ISO9994-2002標準。如果按照歐盟的這項打火機新標準,新標準中“溫度試驗”和“燃燒高度”標準都大為提高。按照該標準溫州大部分打火機企業的產品目前都達不到要求,將再次被攔在歐盟大門之外,歐盟針對溫州打火機生產商新的智慧財產權壁壘產生,溫州打火機生產商又一次面臨挑戰,由智慧財產權壁壘產生的貿易博弈此起彼伏。但溫州打火機生產商積極應對,採取措施,使溫州對歐盟出口打火機的出口額穩步上升,截至2004年12月統計已達3500萬美元,這些措施包括:
1、借鑑以往應對歐美國家對我國打火機實施的反傾銷訴訟和技術性壁壘的成功經驗,積極應對;
2、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產品出口歐盟、美國、日本等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
3、各打火機生產企業敢於技術創新,研製出多款帶CR裝置的打火機,先後在美國和歐盟申請專利,成功突破了智慧財產權壁壘。

其他

此類案件還包括我國地板行業應對美國337調查案、浙江通領科技集團與美國電器業巨頭萊伏頓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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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

如今,隨著我國貿易總額連年增長,貿易地位的持續上升,智慧財產權紛紛被許多已開發國家及跨國公司以不同方式用作保護本國市場的屏障和侵占他國市場的貿易手段,正成為繼反傾銷、反補貼、技術壁壘之後,我國外貿企業面臨的新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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