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轉讓

智慧財產權轉讓

智慧財產權轉讓,是指智慧財產權出讓主體與智慧財產權受讓主體,根據與智慧財產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雙方簽定的轉讓契約,將智慧財產權權利享有者由出讓方轉移給受讓方的法律行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在無特別說明的情況下,本文所說的智慧財產權轉讓僅指契約轉讓,不包括因繼承、繼受等方式的轉讓。

簡介

由於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形式,所以,按照智慧財產權的種類不同,智慧財產權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商標權轉讓、著作權轉讓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轉讓四種形式;從智慧財產權的具體權能來看,智慧財產權轉讓包括所有權的轉讓和使用權的轉讓。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法,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都確立了相應的智慧財產權轉讓規範;在智慧財產權市場交易實踐中,智慧財產權轉讓行為也越來越活躍,從而使智慧財產權利用率大大提高,也給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帶來了轉讓收益。就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來說,通過智慧財產權轉讓,可以為企業創造利潤,從而增強企業經營效益。

法律性質

智慧財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是什麼?我想先結合它的含義來探討一下其法律特徵。作為智慧財產權套用的一種重要形式,智慧財產權轉讓可以從多種角度來觀察其特徵,比如可以從法律關係的角度,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也可以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從法律行為的角度,智慧財產權轉讓具有下列特徵:

智慧財產權轉讓智慧財產權轉讓
(一)智慧財產權轉讓的主體是出讓方與受讓方。智慧財產權轉讓關係的主體有兩方當事人,一方是享有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即出讓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的權利人。智慧財產權轉讓行為獲得法律認可、成為一種有效轉讓行為的前提就是,出讓人必須依法享有相應的智慧財產權,這也是判斷出讓人是否有轉讓權(處分權)的重要法律標誌。另一方是智慧財產權的受讓人或者受讓方,即與出讓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願意受讓智慧財產權的人。根據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智慧財產權轉讓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組織。例如,《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所謂“中國單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中國“個人”,是指我國的公民。當然,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單位和個人除外。因為按照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專利法未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屬檔案三中,因而不適用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二)智慧財產權轉讓通常是一種有償行為。智慧財產權轉讓行為,可以是無償性的,也可以是有償性的。無償智慧財產權轉讓,即出讓人不以獲取對價為目的,將自己擁有的智慧財產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在智慧財產權套用實踐中,無償轉讓智慧財產權的情形也為數不少。據《長沙晚報》報導,湖南師範大學生命科學院退休教授、81歲高齡的鄒蕤賓花5年時間發明了保溫燜包,並於2003年獲得國家專利。2005年8月12日,鄒老表示願意將該專利無償轉讓給單位或個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使用保溫燜包,為國家節省能源。本案例中的無償轉讓,主要是出於社會公益考慮;還有一種無償轉讓智慧財產權的情形,是出於鼓勵創業的考慮,例如,據《經濟日報》報導,在2005年5月底北京市創業指導中心推出的12個創業項目中,首次推出了兩個零投資創業項目和一個無償轉讓的專利項目。然而,在智慧財產權轉讓實踐中,大部分智慧財產權轉讓都是有償轉讓。因為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財產價值,這是智慧財產權轉讓有償性的前提,而在另一方面,從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角度來看,通過轉讓智慧財產權獲取轉讓利益,是智慧財產權轉讓的重要目的。因此,智慧財產權轉讓通常來說是一種有償行為。例如,著作權轉讓,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在著作權有效期內將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並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的一種行為。

(三)智慧財產權轉讓的依據是現行法律法規與轉讓契約。智慧財產權轉讓,不是出讓方與受讓方隨心所欲的行為,該行為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與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有效轉讓契約框架內方可發生。一方面,智慧財產權轉讓必須依照現行法律法規。這是由智慧財產權的性質以及轉讓管理決定的,智慧財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與地域性,它不同於一般的有形物,因此,權利轉移必須要遵守法律法規,例如,專利轉讓契約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後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見,智慧財產權轉讓不僅是一種單純的私法行為,它同時帶有公法色彩,智慧財產權管理機關在智慧財產權轉讓行為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權轉讓在本質上又是一種權利轉讓契約,本質上是權利主體的變更行為,所以又必須遵守雙方當事人依法簽定的有效轉讓契約。

前文已經指出,智慧財產權轉讓是一種法律行為。那么這種以權利轉讓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行為究竟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法律行為呢?這要從智慧財產權的性質以及智慧財產權轉讓行為規則本身的性質來加以探討。

通說認為,智慧財產權具有無形性,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可以說,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然而,在理論界也有學者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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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異議,認為智慧財產權和物權的區別不是本質性的,傳統民法理論中認為物權的標的是有形物,但“打破或者適當打破德國人在100年前創設的這種完全封閉的物權體制,確定有體物之外的某些無形財產得成為物權之標的,完全有可能正是民法及物權法的一種進步”。智慧財產權的無形性與傳統物權中標的有形性之區別並不影響二者在交易上的私法性。換句話說,智慧財產權儘管是無形性的,但在權利性質上仍然是私權,私權的交易應該遵循私法規則。從現行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來看,關於智慧財產權轉讓的規則,儘管帶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絲毫不能掩蓋其私法屬性。而在智慧財產權轉讓的實踐以及糾紛處理對法律的適用來看,不僅有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適用,也有契約法的適用。因此,無論從智慧財產權的性質,還是智慧財產權轉讓行為規則本身的性質來看,智慧財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應該界定為私權轉讓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將智慧財產權轉讓的性質界定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在理論上說得通,與物權法、債與契約法以及智慧財產權法的有關規則相吻合,而且也有利於智慧財產權套用實踐。在現代智慧財產權管理中,過多的公法干預將會對智慧財產權自由貿易帶來衝擊,不利於智慧財產權在最大程度上的套用,也不利於激發權利人創造出新的智慧財產權的積極性,反而對智慧財產權轉讓行為是一種限制。在現代企業制度中,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智慧財產權的自主創新與套用管理,把智慧財產權轉讓看作一種以私權轉讓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利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自願、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自主轉讓智慧財產權,提高智慧財產權的推廣套用效率,對於智慧財產權創新、科技進步、提高企業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實踐意義。

價值

智慧財產權轉讓的價值,可以從智慧財產權交易與智慧財產權管理兩個層面進行分析。認識智慧財產權轉讓的價值與意義,不僅可以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尤其是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交易提供智慧財產權轉讓的新理念,而且也為智慧財產權管理者重視與促進智慧財產權轉讓管理提供新思路。

(一)智慧財產權轉讓價值分析之一:以產權交易為視角。前文已經談到,智慧財產權轉讓在法律性質上是以私權交易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性質界定已經將智慧財產權轉讓的民事交易性凸顯出來,從智慧財產權交易本身來看,智慧財產權轉讓具有以下幾個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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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限度發揮智慧財產權套用價值,體現“物盡其用”的利用理念。我國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的最核心目標首先應該定位於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實現,用以實現國家經濟、科技、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按照傳統民法理論對民事權利的分類規範,智慧財產權屬於既含有人身權又含有財產權的民事權利。但本書作者認為,這一分類並沒有抓住智慧財產權的本質特徵。智慧財產權儘管具有人身屬性,在權利主體上還具有專有性,但智慧財產權所具有的財產價值才是該種權利的本質所在,鑒於此,智慧財產權應該在民事權利的分類上被界定為財產權,而不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結合。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如同其他無形資產一樣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具有商品屬性,有專家早在幾年前就曾指出,無形資產在企業資產中所占的比例將超過50%。可見,智慧財產權這一民事權利從法律學的角度來說,它具有財產屬性;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它又具有商品屬性。而智慧財產權轉讓,無論是使用權的轉讓,還是專有權(所有權)的轉讓,無論是無償轉讓,還是有償轉讓,都能夠使智慧財產權在不同的權利人之間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套用價值。與此同時,從法律上“物”的廣義概念出發,智慧財產權又可以界定為“無形物”,“物盡其用”是物的利用理念,也是物權法所體現的一項基本價值與原則,因此,我們又可以認為,鼓勵與保護智慧財產權轉讓,又可以體現出“物盡其用”的物的利用理念。我國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的最核心目標首先應該定位於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實現,用以實現國家經濟、科技、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

2.增加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無形資產轉讓收益,激發企業科技創新積極性。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通過產權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它的價值與使用價值不僅可以體現,而且出讓方可以通過轉讓智慧財產權取得轉讓受益。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通過轉讓智慧財產權,將一定期限內的壟斷優勢轉化為市場競爭優勢,不僅能使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收回科研投入,而且還能獲得超額的財產收益。我國現在已經加入WTO,智慧財產權意識比過去明顯增強,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高校等單位願意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增加科研投入,之所以出現這樣一個趨勢,也主要是看重了智慧財產權轉讓給權利人帶來的好處。同時,在工業經濟與知識經濟時代,人類社會的競爭則主要為經濟競爭與智力競爭,智力競爭將會成為知識經濟與知識社會的必然選擇。通過智慧財產權轉讓,可以激發企業的科技創新積極性,智慧財產權權利主體的變更又可以促進相互借鑑,從而提高企業創新能力。顯然,這也是智慧財產權轉讓的一項自然價值。智慧財產權貿易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已經充分認識到了智慧財產權轉讓給企業甚至國家帶來的巨大利益,所以它們的智慧財產權轉讓實踐已經非常活躍,並且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轉讓機制。我國在智慧財產權管理實踐中,也應該注重挖掘智慧財產權轉讓的潛在價值。

3.促進與智慧財產權業務有關的行業有序、快速發展。智慧財產權轉讓不僅可以使智慧財產權得到充分的利用,不僅可以給出讓人與受讓人帶來收益,而且還可以促進與智慧財產權業務有關的行業有序、快速發展。因為智慧財產權轉讓涉及到轉讓的談判、產權價值評估、轉讓契約的簽定、與轉讓有關的信息知情、市場分析等資料的占有與掌握等方方面面內容,於是,在智慧財產權套用實踐中,各類與智慧財產權上述業務有關部門的機構應運而生。例如,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機構、智慧財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等,這些行業與機構的健康有序發展,離不開智慧財產權轉讓實踐的發展;智慧財產權轉讓實踐,又離不開這些代理、評估、中介結構。可以說,兩者是相得益彰、相互促進的。活躍的智慧財產權貿易——尤其是智慧財產權轉讓,可以為這些機構的發展帶來商機,從而形成一個智慧財產權領域的行業發展鏈條,達到良性循環的“共贏”局面。

4.活躍智慧財產權貿易市場,最佳化智慧財產權市場交易環境。智慧財產權貿易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形式和競爭手段。所謂智慧財產權貿易,狹義的理解就是指以智慧財產權為標的的貿易,它包括智慧財產權許可、智慧財產權轉讓等內容。如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專利的轉讓、商標的轉讓、著作權的許可、著作權的轉讓、商業秘密的許可等等,這些都是智慧財產權貿易。廣義的智慧財產權貿易,還應該包括智慧財產權產品貿易。以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為主要形式的無形商品貿易大大發展。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90年代已超過1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可見,作為產權貿易的一種表現形式,智慧財產權轉讓是智慧財產權貿易的一個重要方面。從市場交易的角度來說,智慧財產權轉讓的頻率與效用如何,直接影響著智慧財產權貿易市場的活躍程度;智慧財產權轉讓的秩序與安全狀況如何,直接影響著智慧財產權交易環境的優劣。

(二)智慧財產權轉讓價值分析之二:以轉讓管理為視角。智慧財產權轉讓儘管是一種以私權交易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從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角度來看,卻也同時包含諸多約束因素,這些約束規則能不能得到有效地貫徹執行,關鍵靠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因此,智慧財產權轉讓的價值分析,就不能不考慮到智慧財產權轉讓管理的角度。之所以需要智慧財產權管理,就是為了爭取經濟效益最大化,保護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智慧財產權管理就不能不關注智慧財產權轉讓,以什麼樣的思路去管理智慧財產權轉讓行為,不僅關係到管理行為本身的評估,也牽涉到智慧財產權轉讓交易規則的運行。從廣義的管理角度來看,智慧財產權管理不僅包括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也包括智慧財產權內部管理。從這兩個方面出發,分析智慧財產權轉讓的價值,可以為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與單位內部管理機構提供一種新的管理思路。

1.更新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觀念,提高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能力。根據前文的觀點,智慧財產權轉讓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有私法性。因此,智慧財產權出讓人的轉讓權也是一種私權性質的權能,智慧財產權的轉讓契約也是一種私法性質的民事契約(契約)。這是一個基本前提,也是一個必須要意識到的理念。可以說,智慧財產權轉讓行為是一個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行為,賦予出讓方與受讓方更多的交易自由空間,可以提高智慧財產權轉讓的效率,進而活躍以智慧財產權轉讓為主要內容的智慧財產權貿易。因此,在智慧財產權轉讓管理中,就不應有過多的行政干預色彩。從政府與市場經濟的關係角度來分析,政府在市場運行中,應該更新觀念,轉變職能,發揮巨觀調控的作用,而不能事必躬親,干預過多。智慧財產權市場也是如此,政府的選擇應該是更多地鼓勵智慧財產權創新、轉讓,而不是更多地去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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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既具有較強的技術性,也具有比較專業的法律性。同理,智慧財產權轉讓工作也包含諸多技術性、法律性較強的細節。於是,智慧財產權轉讓行政管理的著眼點應放於法治化管理上來。因此,在智慧財產權轉讓管理過程中,必須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尤其是針對智慧財產權轉讓的相關問題,提高管理水平。當前,智慧財產權表現形式的創新程度越來越高,智慧財產權轉讓的交易實踐越來越頻繁而又複雜,所以,智慧財產權轉讓不僅可以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工作更新觀念,而且還可以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工作能力的提高。

2.理順企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管理思路,健全智慧財產權轉讓管理制度。企事業單位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要與本單位的經營戰略、科研活動等相結合,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功能。但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畢竟是企事業單位管理系統的一個方面而不是全部,因此,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科研開發等工作的實際需要,把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決策、科技管理、生產管理等經營活動密切結合起來,讓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服務於企事業單位的發展目標,同時,也讓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帶動企事業單位的自身發展。

認識到了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從屬性,就應該在智慧財產權的各項管理工作中,理順並貫徹這一思路,包括在智慧財產權轉讓管理中,同樣面臨著如何進行協調的問題。各企事業單位應該確立這樣一個思路:智慧財產權轉讓管理要與本單位經營發展戰略有機組合的工作思路。也應該健全智慧財產權轉讓管理制度。與此同時,要將這一思路貫徹落實,就應該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轉讓管理機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畢竟,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具有綜合性、廣泛性、複雜性、滲透性等特徵,管理手段也具有多樣性。因此,在智慧財產權轉讓實踐越來越活躍、複雜化的今天,企事業單位從實際出發,結合自身的發展目標、條件進行優勢分析,包括專門機構的設定、專門人員的配備與培訓等,切實建立起一套包括轉讓管理在內的智慧財產權套用管理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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