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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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一般是指未經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授權的進口商,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放市場的產品,向智慧財產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
國外定義
在美國,平行進口的反對者通常以“灰色市場商品”指稱平行進口商品。根據美國判例法,“灰色市場商品”的含義為:未經美國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而進口至美國的在美國境外製造,並包含了有效的美國智慧財產權的商品。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是國際貿易和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中的一個古老的話題,雖經一百多年的理論爭論和各國法律實踐,仍未形成一致的對策,甚至同一國法院對之的態度也前後充滿了矛盾和變化。
相近術語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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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意義上的“平行進口”是在與授權經銷渠道相比較而言的,即與後一種進口“平行”。但是,當前“平行進口”這一概念在包括歐洲各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已被普遍接受,上述不存在“平行”進口的情形實際上也被納入“平行進口”這一概念之中,也就是說,如今,“平行進口”一語不再局限於物理意義上的“平行”。
平行進口的概念觀點
在中外法學界,關於平行進口的概念,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平行進口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智慧財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智慧財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製造或銷售其智慧財產權產品的情形下,從國外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產品,並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
第二,以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WEGNER 教授為代表,認為平行進口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的智慧財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並未經批准輸入本國,而該智慧財產權以前已受到本國的法律保護。
第三,以筆者的歸納,平行進口是指內容相同的智慧財產權產品在兩個以上國家均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未經授權的進口商將此種智慧財產權產品從一國進口(或出口) 到另外一國的行為。
平行進口的典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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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的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分別由通過某種公司紐帶形式相聯繫的不同企業(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不同的子公司)根據契約享有。所涉及的權利人包括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的智慧財產權人。平行進口可以有多種表現形態,對此有著不同的描述方式。本文在此對平行進口的實質性的形式予以介紹,其他許多形式均從這幾種形式中衍化。
平行進口的表現形式
形式一:“重新進口”或“返銷”。這被認為是一種最初始的形式。例如,智慧財產權人甲在A國以60元的成本製造商品,並在同一國家以100元的價格出售;甲在B國也享有受B國法律保護的同類智慧財產權,由於B國屬於低價國,甲以70元的價格在B國銷售同一商品;第三人在B國以70元合法購得該商品,並將其返銷至A國而以90元的價格出售。這樣,在A國,第三人以明顯的價格優勢與權利人甲展開競爭。在美國,所謂的“灰色市場產品”主要指通過這種方式進口的產品,由於美國屬於高價國,這一類平行進口為數眾多形式二:為第一種形式的“變體”,即智慧財產權人甲利用B國低廉的勞動力成本(假設與A國相比,在B國的製造成本僅為30元),通過其在B國的子公司或被許可人在B國製造供應B國市場的商品。若第三人在B國市場上以70元的價格合法購得商品後,進口至權利人所在的A國,則可以以90元的價格與權利人以100元銷售的同樣的商品競爭。 形式三:這一種為上述兩種形式的結合,即智慧財產權人甲通過其在B國的子公司或被許可人在B國製造低成本的商品同時供應B國市場及A國市場,假設由權利人或由其授權的經銷商進口A國的商品定價仍為100元,而供應B國市場的同類商品的定價為70元,則平行進口商即可以70元在B國購得商品後進口至A國,並以90元在A國銷售,從而與權利人甲或其被授權人競爭。在上述三種形態中,只有第三種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平行”進口,而第一種屬於返銷,第二種只存在一種未經授權的進口。儘管如此,平行進口一詞並不局限於物理意義上的“平行”;判斷是否構成平行進口的關鍵性要素為:被進口的產品有著合法的來源,即系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投放於出口國或地區市場。而上述返銷和未經授權的進口兩種情形均具備了構成平行進口的關鍵性要素。據此,這兩種情形也被歸入平行進口的主要表現形態之列。
其他
這裡所描述的三種情形均以智慧財產權人作為進口國的權利人,平行進口直接影響的是智慧財產權人的利益。因此,在這種情形下,一旦發生糾紛,則主張權利者為智慧財產權人,即由智慧財產權人提出禁止平行進口的請求。這只是為了說明問題的方便而描述的一種模式,實際上,在進口國或地區的相關權利人除了智慧財產權人以外,許多情況下是智慧財產權人的被授權人,尤其是獨占被許可人。從實踐中所發生的案件來看,大部分也是屬於平行進口影響了進口國或地區的獨占被許可人的利益。如前所述,平行進口可能涉及眾多的權利人,許可證制度和跨國公司的發展使得分布在進出口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的權利人之間呈現出多樣化的關係,而表現出紛繁的形態。不過,萬變不離其宗,實際的平行進口形態都是在這裡所討論的三種基本的平行進口形式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概念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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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平行進口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智慧財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智慧財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製造或銷售其智慧財產權產品的情形下,從國外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產品,並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
第二,以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WEGNER教授為代表,認為平行進口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的智慧財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並未經批准輸入本國,而該智慧財產權以前已受到本國的法律保護。
第三,以筆者的歸納,平行進口是指內容相同的智慧財產權產品在兩個以上國家均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未經授權的進口商將此種智慧財產權產品從一國進口(或出口)到另外一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