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律
“憲法性法律”的對稱。規定某種社會關係或社會關係某一方面行為規則的規範性檔案。由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一般立法程式制定和頒發;它以憲法為依據,法律效力次於憲法。如我國的刑法、民法通則等均為普通法律。
與憲法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關係1、聯繫: (1)都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2)都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 (3)都主要取決於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2、區別:(1)規定的內容不同。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如國家的性質、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的等等。而普通法律知識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國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規定。(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謂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力)。表現在:①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②普通法律與憲法不相牴觸的原則。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包括鄉規民約)。 ③一切憲法主體都必須以憲法為最根本的活動準則。(3)、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式比普通法律嚴格、複雜 。在中國程式嚴格的表現是;①提議修改的主體——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的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②修改憲法主體——全國人大。 全國人大須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憲法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