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相矛盾

自相矛盾

自相矛盾,出自於《韓非子》,講的是:有一個楚國人賣矛又賣盾,說他的盾堅固得很,隨便用什麼矛都戳不穿,說他的矛銳利得很,隨便什麼盾都戳的穿。有個圍觀的人問道:“用你的矛刺你的盾會怎么樣”時,此人無以對答。後因以形容行事或言語前後不統一。也指不連貫的性格或心情。語出《韓非子•難一》:“楚人有鬻盾與矛者,譽之曰:‘吾盾之堅,物莫能陷也。’又譽其矛曰:‘吾矛之利,於物無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應也。夫不可陷之盾與無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後因以喻人的語言行動前後牴觸、不相應合。

基本信息

釋義

基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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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文字】自相矛盾
【漢語拼音】zìxiāngmáodùn
【出處】《韓非子·難一》
【英文翻譯】
1.self-contradictory;inconsistent;paradoxical
2.self-contradiction;antilogy
3.toargueagainstoneself;tocontradictoneself
【成語解釋】矛,長矛,進攻敵人的刺擊武器;盾:保護自己的盾牌。1.比喻一個人說話、行動前後牴觸,不一致。[1]2.也指同夥間的相互爭吵或衝突。
【感情色彩】貶義詞
【成語用法】主謂式;作謂語、定語。不能用於兩方以上,只能用於單方自我牴觸。
【近義詞】相互牴觸、前後牴觸
【反義詞】天衣無縫、自圓其說、無懈可擊

使用示例

毛澤東《論持久戰》:“英勇戰鬥於前,又放棄土地在後,不是自相矛盾嗎?”。
資治通鑑·梁武帝太清二年》:“今二宮危逼,猾寇滔天,臣子當戮力同心,豈可自相矛盾?”

出處

“自相矛盾”出自《韓非子》。

典故

原文
楚人(1)有鬻(2)盾與矛者,譽(3)之①曰:“吾(4)盾之②堅(5),物莫能陷(6)也。”又譽其矛曰:“吾矛之③利(7),於物無不(8)陷也。”或(9)曰:"以(10)子(14)之④矛,陷子(14)之⑤盾,何如?”其人弗(11)能應(12)也。夫(13)不可陷之⑥盾與無不陷之⑦矛,不可同世而立。
注釋
自相矛盾自相矛盾
(1)楚人:楚國人。
(2)鬻(yù):賣。
(3)譽之:誇耀盾。譽,稱讚,這裡有誇耀,吹噓的意思。
(4)吾:我。
(5)堅:堅硬。
(6)陷:刺破,這裡有“穿透”、“刺穿”的意思。
(7)利:鋒利。
(8)無不:沒有。
(9)或:有人。
(10)以:用。
(11)弗:不。
(12)應:回答。
(13)夫(fú):句首發語詞,那
(14)子:你的
之①:代詞,代指他的盾。
之②:虛詞,起連線作用。
之③:虛詞,起連線作用。
之④:的。
之⑤:的。
之⑥:的。
之⑦:的。
譯文
楚國有個賣矛又賣盾的人,他誇耀自己的盾,說:“我的盾很堅固,無論用什麼東西都無法穿破它!”然後,他又誇耀自己的矛,說:“我的矛很銳利,無論什麼東西它都能穿破!”有的人問他:“如果用你的矛去刺你的盾,會怎么樣?”,那個人不能回答。什麼矛都無法穿破的盾與什麼盾都能穿破的矛,不能同時出現在一起。

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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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誇過頭,免得喧賓奪主。
分析評論一個人在同一判斷中,對同一問題,是不能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斷來的。若是這樣做了,那就是犯了邏輯上的錯誤。矛盾是事物存在的普遍形式,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不管是物質的客觀世界,或是思維的主觀世界,都有矛盾問題。有矛盾不見得是壞事。有矛盾才有事物的進步與發展。關鍵是我們要認識矛盾,分析矛盾,研究矛盾,解決矛盾。只有這樣才能讓事物得到發展。
揭示道理
世上沒有牢不可破的盾,也沒有無堅不摧的矛,這個楚國人片面誇大了矛與盾的作用,結果出現難以自圓其說的局面。比喻說話做事前後牴觸,不能自圓其說。

作者簡介

韓非韓非
韓非(約前280—前233)是韓國的貴族,“喜刑名法術之學”,後世稱他為韓非子。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當時韓國很弱,常受鄰國的欺凌,他多次向韓王提出富強的計策,但未被韓王採納。韓非寫了《孤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這些作品後來集為《韓非子》一書。秦王嬴政讀了韓非的文章,極為讚賞。公元前234年,韓非作為韓國的使臣來到秦國,上書秦王,勸其先伐趙而緩伐韓。李斯妒忌韓非的才能,與姚賈一道進讒加以陷害,韓非被迫服毒自殺。

韓非注意研究歷史,認為歷史是不斷發展進步的。他認為如果當今之世還讚美“堯、舜、湯、武之道”“必為新聖笑矣”。因此他主張“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韓非子·五蠹》),要根據今天的實際來制定政策。他的歷史觀,為當時地主階級的改革提供了理論根據。韓非繼承和總結了戰國時期法家的思想和實踐,提出了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理論。他主張“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韓非子·物權》),國家的大權,要集中在君主(“聖人”)一人手裡,君主必須有權有勢,才能治理天下,“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韓非子·人主》)。為此,君主應該使用各種手段清除世襲的奴隸主貴族,“散其黨”“奪其輔”(《韓非子·主道》);同時,選拔一批經過實踐鍛鍊的封建官吏來取代他們,“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韓非子·顯學》)。韓非還主張改革和實行法治,要求“廢先王之教”(《韓非子·問田》),“以法為教”(《韓非子·五蠹》)。他強調製定了“法”,就要嚴格執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他還認為只有實行嚴刑重罰,人民才會順從,社會才能安定,封建統治才能鞏固。韓非的這些主張,反映了新興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為結束諸侯割據,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提供了理論依據。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採取的許多政治措施,就是韓非理論的套用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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