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據《中共普洱市委辦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普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普辦發〔2010〕56號),設立普洱市環境保護局,為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落實普洱市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鄉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職責。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負責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安排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職責。受普洱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對市級有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審查,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有毒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機動車尾氣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對污染治理設施的運營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自然保護區等各類保護地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石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統計、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普洱市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信息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環境綜合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定期發布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一)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方案,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綠色創建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普洱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普洱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息、督查、人事、保密、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財務、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編制、評估、考核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組織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並提出安排意見;組織實施基本建設項目;承擔各項資金使用、監督和績效考核工作;按幹部管理有關規定協同縣(區)黨委做好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的雙重管理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負責環保系統因公出國(境)人員的選派、管理及涉外教育;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宣教法規科組織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審核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綜合性環境保護政策調研;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事前審查、事後監督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牽頭調解重大環境污染糾紛;擬訂並指導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的規劃、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宣傳審核和新聞發布工作;指導綠色創建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系統業務培訓工作。
(三)污染控制監督科(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環境統計制度的落實;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負責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督查、督辦、核查及考核工作。承擔普洱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有毒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機動車尾氣等污染防治;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承擔重點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承擔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負責環境質量狀況的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環境監測信息;負責管理環境監測網;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廢物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組織協調有關政策、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審批市級許可權範圍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機構。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等各類保護地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石漠化防治工作;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督;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
四、人員編制
普洱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
五、其它事項
(一)關於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普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普洱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加強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重大問題。普洱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普洱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普洱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普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普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工業和信息化節能工作並組織協調有關工作。普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
(三)受普洱市環境保護局委託,普洱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組織實施環境監察,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普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普洱市環境監察支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
六、附則
(一)普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普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普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附屬檔案:普洱市環境保護局行政審批事項
附 件
普洱市環境保護局行政審批事項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三、排污許可證核發。
四、危險廢物收集經營及轉移許可、醫療廢棄物經營許可。
五、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驗收。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行政許可。
七、放射源及射線裝置使用審核。
八、化學危險物品環境審核。
九、排污費減免及緩交審批。
十、排污費徵收核定。
十一、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運行審批。
十二、拆除、閒置防治污染設施審批。
十三、進入環保部門管理的市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在實驗區開展參觀、考察、旅遊及馴化等活動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