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審計局

(三)普洱市審計局向普洱市人民政府市長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 (八)普洱市審計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 (九)普洱市審計局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

介紹

根據《中共普洱市委辦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普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普辦發〔2010〕56號),設立普洱市審計局,為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普洱市審計局主要職責:
(一)普洱市審計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我市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有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普洱市審計局起草或擬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普洱市審計局向普洱市人民政府市長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普洱市人民政府委託向普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普洱市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普洱市審計局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普洱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級政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普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受省審計廳委託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普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普洱市審計局按照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普洱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普洱市審計局組織實施對國家和省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普洱市審計局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普洱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八)普洱市審計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
(九)普洱市審計局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普洱市審計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普洱市審計局機關設11個內設機構。
(一)普洱市審計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組織有關重要會議,起草有關重要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宣傳、信息、統計、新聞發布和機關文電處理以及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等事務;組織審計領域的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管理行政及審計事業經費,承擔審計局舉報中心的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勞動保障、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等工作;承辦、協助管理縣(區)審計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負責機關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普洱市審計局法規科
負責組織制定有關審計業務的規章制度;組織對全市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審核、審理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調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管理和辦理市審計局“審計專戶”繳款事項,並對全市審計機關“審計專戶”監督檢查;指導縣(區)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組織檢查全市審計機關執法情況。
(三)普洱市審計局財政金融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及其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負責擬訂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方案;負責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市級金庫辦理市本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審計中央、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縣(區)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組織對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受託負責對省屬地方金融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市政府金融辦公室的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財政金融審計業務。
(四)普洱市審計局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委辦公室、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辦公室(市監察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及其下屬單位,行政、事業單位(除局內部明確職責外的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匯總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五)普洱市審計局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主管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市農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扶貧辦及其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六)普洱市審計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其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負責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畫,制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方案;組織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對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跟蹤審計)、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實施審計,並對其效益進行評價;負責聘請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業務的監管;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七)普洱市審計局社會保障與外資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社會保障、救災救濟及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紅十字會及其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受託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社保、外資審計業務。
(八)普洱市審計局計算機運用審計科
負責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計算機及網路維護管理;負責組織全市計算機運用審計的培訓、審計案例的編寫,提供審計項目技術支撐工作;指導縣(區)審計機關開展計算機審計業務。
(九)普洱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一科
負責對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縣(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審計局局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審計調查;負責調研、收集、匯總相關工作情況及縣(區)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管理、協調、指導、監督,承擔普洱市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經濟責任審計局的日常工作、內外聯繫協調和其他綜合性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覆核把關工作。
(十)普洱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二科
負責市級各人民團體、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市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市屬中專(直屬中學)學校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審計機關企業審計業務。
(十一)普洱市審計局內部審計指導科
負責對全市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指導管理內部審計協會;組織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究、交流、從業人員的資格(業務)培訓工作。

人員編制

普洱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普洱市經濟責任審計局局長);科級領導職數18名(含總審計師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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