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福建的戶籍失控與民間私例
中國歷史上土田與賦稅的不實與人口的失控,已經引起史學界的普遍重視。自明代以來,中央政府想盡辦法試圖有效地控制民間的土田與丁口,以保證賦稅與徭役的徵收。明初朱元璋制定了以黃冊和魚鱗圖冊為基礎的戶籍土田管理制度,所謂“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1]故一般研究者多認為朱元璋推行里甲、黃冊制度,全國戶口基本都在政府的嚴格控制之下。
學者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其所依據的研究資料,是以“官書”的記載為主。筆者近年來因研究地方家族社會史的關係,翻閱了許多福建族譜,獲見了一些有關明代福建民間戶籍的資料,這些資料雖然比較零散,卻反映了自明初以來福建的民間戶籍管理始終是十分鬆散的。下面,筆者便根據這些族譜的資料,對明代福建民間戶籍的登記管理與轉移這兩個問題,作一區域性的探索。
一
從福建地方志的記載看,明初福建地方政府對於民間戶籍的登記及黃冊制度的推行,主要是採取兩種辦法:一是沿襲宋元舊冊,二是由民間自報。
如《晉江縣誌》云:“晉江縣宋分五鄉統二十三里,元分在城為三隅,改鄉及里為四十二都,共統一百三十五圖,圖中各十甲。明因之。”[2]《古田縣誌》云:“縣在宋置四鄉領十三里,元析為四十八都,城內五保,外四十三都,統圖五十有九。明因之。”[3]《龍溪縣誌》云:“邑戶口登耗史志無考,國(明代)初定閩中,即令民以戶口自實。”[4]《海澄縣誌》云:“明初定閩中,令民以戶口自實,洪武十四年始頒黃冊之式。”[5]相類似的地方志記載很多,不贅引。
由於明初福建在進行戶籍登記時採取了沿襲宋元舊冊與民間自實的辦法,這就使明初福建地區的戶籍管理及黃冊制度,在其施行之初便己產生了兩種弊端:一是把宋元時期某些戶籍不實的現象保存了下來;二是“令民自實”的戶籍登記辦法,為民間隱瞞戶口提供了方便之門。
正因為如此,明初福建的許多家族,便利用“戶口自實”的機會,想方設法隱瞞戶口,一個偌大的家族,往往僅以一戶、二戶上報,編入黃冊,應役當差。先舉漳州府南靖縣莊氏家族的情景為例。
南靖奎洋莊氏開基於元代,始祖為三郎公,原為廣東大埔縣人,27歲時入贅於南靖永豐里長安保下龜洋(奎洋)村朱氏,生兒育女。至明代洪武年間,地方政府“令民以戶口自實”,莊氏家族即以一戶入籍登記,隨意起用“守全”為戶名,族中並無“守全”其人。族譜記雲“龜洋者,吾宗桑梓之鄉也,自始祖三郎公從廣之獅子口喬居此地,室朱家故男婦何氏,遂肇基焉。……必文公之初,治屬大明洪武即位,立籍為南勝縣永豐宰,後改南靖縣,應當五甲里役,……為守全戶。”[6]傳至明萬曆年間,莊氏家庭已傳衍十一代,族眾已達數百人,儼然奎洋一大族,但其在政府中的戶籍,依然是“守全”一戶,“自必文而下十代,戶籍無異”。[7]萬曆初年,大學生張居正在全國範圍內清理田地賦役,南靖知縣曾球看到莊姓“丁多族大”,始把莊姓另分出一戶,頂替同里的一名外姓逃亡戶,該族譜《龜洋莊家世代居處貫籍異同記》載云:“至萬曆元年(1573),半縣知縣曾球審本族丁多族大,遂撥長房良茂派望賓,頂替陳士昭四甲里役(為望賓戶),其第二房良盛派、塘後房、壠頭房仍舊承當本戶五甲里役(為守全戶),蓋自是戶籍已分矣。”[8]族譜《宗族大事》亦紀云:“萬曆元年,知縣曾球,以莊姓丁多族大,派三世陽平公派下,長房良茂為望賓戶,頂替陳士昭第四甲里役,其餘二、三、四、五房仍為守泉(全)戶。”[9]永安余氏家族在明代僅承擔一甲的戶役,“只充六甲”,一直到清代康熙年間整頓賦役,縣令袁植才把該家族中的另一部分族眾“金戶丁餘明等充八甲黃顯鎮一半”,並共同使用“戶名余安隆”。[10]一直到清代後期,余氏家族人口多達數千人,仍然是以這一甲半的花戶名稱與官府發生聯繫,整個家庭的田地人了均在這一甲半在冊的地丁花戶掩護下,逃脫於官府的控制之外。
永春榮華鄭氏家族,在明初編定黃冊制度時,亦僅以一戶入籍,“有明之初,朝廷編定民間戶口賦役,……我仁六公充當四五都一甲(甲首),值壬年策應公務”,一直到清代鼎革,依然如故,“依明制編戶籍,吾族仍一甲之班”。其間雖然戶役策應屢有變故,賦役負擔也隨著政治局勢的變更而輕重不一,但該家族在官府戶籍上的名字,則始終是一個偽托之名,並無實人,“自古及今,大造編審,未有增減,戶頭易名,難以詳載。……戶名今稱鄭泰矣,嗣後又再易鄭雄。”[11]
邵武縣黃氏家族,在明初入戶籍時,也是一個甲首戶,所謂“我祖富五公始去建陽、家邵武,戶籍四都一圖十甲,於是里役起矣。”傳了五世以後,子孫眾多,有裔孫“康七公徒勛潭,產寄五都龔氏戶,其子黃恭保遂又在五都八甲入籍,”這樣到了明代後期,黃氏家族分別在四都一圖四甲和五都八甲入籍了兩個甲首戶,從而包辦了整個家庭對於官府的各種聯繫。入清以後,官府試圖對戶籍賦役進行某些整頓,黃氏家族則自行調整,把遷移至五都八甲的一部分族人又庇蔭於四都一圖十甲之內,“(康七派下)黃應相等承本宗黃隆旺、得九、康富扯入一圖十甲進戶,五都勛潭依舊有四房承頂一圖八甲蓬下丁差。”(12)官府對於家族內部戶籍的調整毫無辦法。
南靖張氏家族,自宋末由閩西遷至南靖,繁衍至明代,子孫已經分居於石橋、河坑、校溪等村落,但在明初入籍時,“以戶名張世聰隸籍永一圖九甲,世應門戶,唯渠是問”,其後族眾子孫雖然仍然不斷有人遷進遷出,但共守這一戶役,卻是始終不變,“吾族通同承差,向無異言”。由於族人分居各處,應役承差頗為不便,於是該家族又把本族遷居於不同地方的族人又分成若干“分戶”,“蓋因住居星散,里役拖累,乃各分戶石橋長南,分戶萬南坑,分戶萬河橋溪。”[13]從這分戶的情景,我們可以窺見該家族在官府入籍的戶名掩護下,有眾多的族人逃脫於官府的管理之外。
閩東霞浦陳氏家族,東晉時從中原遷浙江,宋末從浙東遷福建,至明代時已枝分四房,分稱楊梅、東山、英川、斜灘四祠,即一族分居四處。明初立籍,僅立一戶曰“永戶”,族譜稱“自祖宋開創以來,不知幾經播遷,櫛風沐雨,立成萬代規模,戶開永戶,排列九甲,境號圭峰。”因該族人多勢眾,歷任九甲里長。至明代後期,閩東霞浦一帶官籍中的戶口不但未能增加,反而有所遞減,一些里甲進行合併應役。本來陳氏家族處於明代太平之世,族人仍有發展,但里甲合併後,陳氏家族的“永戶”與繆姓明充九甲里長,反而比明初的戶役負擔更加減少,故族譜稱“為之後世須念先世功勳,而纘成勿失以無忘本始焉。”[14]
有些家庭在官府冊籍中登記的戶名,不僅蔭庇了家族內部的許多族人,而且還可以蔭庇一些外姓的依附人口,如惠安駱氏家族,自宋末元初遷入該地,在遷移之時,有隨遷僕人黃來保、楊成安、朱長安等,依附於駱氏家族。
明初編定里甲黃冊時,駱氏家族入籍二十二都玉埕里、雲頭村等地,黃、楊、朱三姓奴僕便蔭庇於駱氏家族的戶籍之下,“隨遷養男黃來保、楊成安、朱長安,俱收入籍,共支戶役。”[15]
再如龍巖縣的謝氏家族,明初入籍十四都二甲,官冊上的戶籍名稱為“陽高”戶,三世祖謝秉誠先妻早逝,續娶林氏,帶來兩個外姓(先夫)之子,成年後附籍於“陽高”戶。數傳之後,這兩個林姓後裔漸次發達,子孫不少,但終明之世,這些林姓子孫依然附寄於謝氏的“陽高”戶之下,共承門役。[16]
明代福建民間各地家族、鄉族對於戶口的隱瞞,自然使官府里甲黃冊里的人口數量大大少於民間的實際人口。嘉靖、萬曆之際,廣東人葉春及在福建惠安縣任知縣,編寫了《惠安政書》一書,書中詳載惠安縣各都圖里甲的位置、自然村落以及在冊的戶口人丁數字。根據這裡的資料,我們可以驚奇地發現,明代惠安縣各自然村落與人口的數量是何等的不協調。下面,我們把有關數字列表如下:[17]
續表
都里 村 落原管戶數 絕 戶 現管戶數 平均每個村落現有戶數
十六、十七都62 14416128 2.1
十八都 14 130 6124 8.9
十九、二十都 139 13115116 3.0
二十一都17 14026114 6.7
二十二都24 12414110 4.6
二十三都14 14719128 9.1
二十四都14 14324119 8.5
二十五都27 12811117 4.3
二十六都31 12816112 3.6
二十七都33 13513122 3.7
二十八都35 13210122 3.5
二十九都33 13930130 3.9
三十都 27 15726127 4.7
三十一都28 14712121 4.3
三十二都21 12516113 5.4
三十三都35 124 5119 3.4
三十四都38 14016124 3.3
合計 8093682 517 3165 3.9
從上表可以看出,明代福建惠安縣除城廂外,共有自然村落809個,原管戶數3682戶,扣除絕戶,至嘉靖年間還剩3165戶,平均每個自然村落的居民僅3.9戶。這個數字殊難令人相信。實際上,一個自然村落的居民戶數僅為3—4戶,那么就失去了這個自然村落存在的心要性。更何況自然村落有大有小,如果某一部內有幾個居民比較集中的自然村落,那么其他自然村落的居民就只能是負數了。因此,以常理推論,每一個自然村落的平均居民數,至少應當在10戶人家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筆者曾經把《惠安政書》中所載的明代惠安的自然村落與現在惠安的自然村落作了對照,竟然發現現在惠安縣的自然村落分布與明代的自然村落分布基本相同,大部分明代自然村落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這也就是說,至少到了明代,惠安縣已經形成了比較固定化的居民聚居村落,而比較固定化的居民聚居村落的存在,就意味著居民的繁衍安居已經形成規模,絕非那種隨時遷移的臨時居住點那樣變化不定。
筆者曾經到過上表所示的自然村落平均居民戶數較少的惠安北部十一、十二、十三都作過實地調查,根據所蒐集到的這一帶的幾種族譜記載看,則官府記載的戶口數字與族譜記載的族人數字相差很大。十一、十二、十二都現屬惠安縣南浦鄉,居民以陳、林、潘、吳、柯、王諸姓為多。筆者翻閱了當地的《玉湖陳氏族譜》,系宋代由莆田遷入此地,至明代嘉靖、萬曆年間,陳氏族人分布在添奇鋪的東陳、東張、南莊、大路、嶺頭、前塗等自然村落,共分七大房,戶數(男丁)二百餘。[18]僅此一姓,其戶數就與十一、十二、十三都官府在籍的戶數相等。其他如龍興鋪的東吳、海尾村,為吳姓聚居地,至明代嘉靖、萬曆年間約有戶數六十餘;添奇鋪的潘盾,為潘姓聚居地,嘉、萬年間有族人六十餘戶。龍興鋪的磁窯、上倉、下窯等自然村,為林姓的聚居地,嘉、萬年問有族人百餘戶。[19]而在《惠安政書》中所載,十一、十二、十三這三都的原管戶口僅157戶,而自然村落達58個,平均每個自然村落僅2.2戶。公、私文獻中關於戶籍記載的差異實在專人吃驚。
惠安縣其他地方也都有類似的情況,據筆者所見到的族譜,如十都仙塘鋪的沙格村,是明末兵部左侍郎王忠孝的家族,明亡,王忠孝隨鄭成功入台,是當時著名的忠憤之士。沙格王氏亦是自宋代遷居的,至明代後期王忠孝時已傳十四代,族人已達百戶,且有不少入泮出仕者。[20]九都峰前村,是劉氏家族的聚居地,也是宋代遷入的,明末清初戰亂時,該家族被迫遷界而分移各地,據云有族人數百。[21]二十二都埕邊的駱氏家族,宋末遷居入閩,至明代萬曆年間已繁衍十餘代,並分居雲頭、下洋、張坂、前埔、文筆山等自然村落,族眾已達二百餘戶。[22]
從這些族譜的資料看,民間文獻與官府在籍的戶口數字差別很大,當然以上這些姓氏可以算是惠安縣的大族,敵人口比較興旺,情況可能比較特殊,但由此可以推見民間在官府登記的戶籍與民間的實際戶口有較大的差距。根據筆者比較保守估計,明代惠安縣各個自然村落的平均居民數至少應在10戶以上,而官府在冊的戶藉僅3.9戶,則明代福建民間的實際戶口可能是里甲黃冊戶口的三倍以上。
二
由於明代福建的里甲戶籍與民間實在戶口差距甚遠,里甲戶籍實際上變成了民間向政府納稅應役的一種代號而已,政府冊籍中登記的名字,或者根本沒有其人,或者已經去世幾十年以至數百年,他們的子孫依然沿用著祖先的名字。因為這些所謂戶名的作用,僅在於與地方官府產生賦稅徭役的聯繫,是否真實姓名並不重要。再者,民間百姓與官府打交道,總是麻煩者多,獲益者少,這樣的聯繫,自然還是淡薄模糊些好。在冊的名稱越是脫離現實,反而對於擺脫官府的束縛更為有利。在這種社會環境和實際利益的驅動下,自明代以來福建民間的在冊戶籍自然日益虛假化。在冊戶籍名稱,可能是姓張,但實際納稅人可能是姓李、陳、王以及其他什麼姓氏;在冊戶籍是一個家庭單位,但其納稅人往往是兩個以上的家庭,甚至整個家族或整個鄉村。
同一個姓氏的若干個家庭可以合用一個戶籍名稱,幾個不同姓氏的若干個家庭也可以合用一個戶籍名稱。從而導致里甲渙散,戶口不清,地方官府賴於徵收賦稅徭役的依據變得越來越模糊,賦稅徭役難以落實,正如地方志所記載:“納戶無花名清冊,田賦無魚鱗底簿,惟任諸里班自催自納,有司官但憑總簿征糧,差催里班而已,並不見納戶為誰,其中包攬、詭寄、侵占、告訐、以巧欺愚、那重躲輕、奸弊百出。”[23]“里甲未均,每一甲為一姓所據,實在界田完整者不下數十人,而冊開花戶殊寥寥也。”[24]這種情況一直沿襲到清代後期依然如此,並有加劇的趨向。道光年間任詔安知縣的陳盛韶在《問俗錄》中記云:“國家維正之供,全重魚鱗實征冊一書。詔邑不然,官陂廖氏、附城沈氏,及為許、為陳、為林,田不知其幾千畝也,丁不知其幾萬戶也,族傳止一、二總戶名入官,如廖文興、廖日新、許力發、許式甫是也。更有因隱避役徭,數姓合立一戶,如李、林等戶合為關世賢,葉、趙等戶合趙建興是也。”[25]另一位在清代後期擔任過漳州地方官的張集馨亦指出福建的納糧之弊:“府屬地丁收納,總不過六分數。余細按其故,民間買賣田土,向不過撥;衙門糧冊,皆是虛名,多系前明人名字。如今稅契,則民間轉為奇。官若據案核辦,必有毆差拒捕諸患。……是以每年交納分數,有減無增。”[26]
正因為明代以來官府在冊的戶口田地與民間的實際情況有很大差距,官府無法對民間戶口田地的實際情況進行清理,只能對各地的賦役採取維持“原額”的辦法。於是,民間的戶籍和賦役日益呈現世襲化和定額化的趨向。地方家族或鄉族為了統籌安排本家族的納稅應役,往往必須對本家族、本鄉族所承擔的賦稅徭役重新攤派。如上述南靖縣奎洋鄉的莊氏家族,明初闔族在官府登記入籍一戶為守全戶,明萬曆年間又分發一戶為望賓戶。於是該家族又把望賓戶的應役分為元、亨、利、貞四催,由長房派下子孫輪流承當,“本興、本道共當元催戶役;本隆長子、次子二房共當亨催戶役;本隆四於、六子二房共當利催戶役;敬義派下與本隆五子、七子合為貞催共當戶役。夫星羅宿布,枝派雖蕃而根源同出,類聚群分,戶籍縱異而譜系皆同。後之覽者寧不歷歷可考乎。”[27]《永安余氏家譜》記載該家族明萬曆年間分配各房輪充應役的情景云:(萬曆)四十年邑令王公良臣詳請上司每戶額派十丁,不論故絕,永為定式。吾族祖里六甲,……六甲現役祖制分作三股輪充,仲榮公與子信公房一次,仲敬公與均祿公房一次,仲達公房與九公房一次,周而復始。”[28]
南靖和溪張氏家族,至明代時族人已經分成好幾個聚居村落,但在官府的冊籍中卻仍然是“一圖九甲”的甲首,數年輪充一年戶役,為了使這一年戶役均平分攤於該家族的各房各地族人,他們不但把各房各地的族眾又分成幾個“分戶”,同時對於各分戶應承擔的戶役進行重新分配,“石橋、河坑二房共坐二百三十七日,校溪一房坐七十日”,另外他們還擁有一些“附甲”,也根據人口情況分攤部分戶役,“奎坑船場璩姓坐二十四日,清水塘上南丘姓坐二十四日,半天羅姓坐五日。”[29]有些家族則在族內設立公役田、門戶田,以這些公役田、門戶田的租錢收入來支付官府的賦稅差徭。如泉州梅溪陳氏家族,明代中葉設五班裡正公田,“一班二班之田各百餘畝,三班四班之田各六十餘畝,五班之田則八十餘畝,大約諸子姓所以充里正一歲之費者,皆是物也。”[30]邵武四都黃氏家族,在明代購置祭祀田產時就規定,“陳祭祀外,其餘為贍十甲里役之用,……而管年歲有豁谷,料理廳、縣圖差新班之事。……凡安糧之戶,概不用錢。”[31]家族內部對於賦役應納的統籌安排和再攤派,使得官府的錢糧戶口冊籍與民間實際人口、田土之間的距離更加遙遠。
明代福建戶籍與民間實際戶口的日益脫離,反映了民間家族、鄉族對於官府納稅應役等社會責任的抗拒與推卸,但在另一方面,官府戶籍又是一種社會地位的體現,如果一個家族或鄉族未能在官府的冊籍上入戶,那也就意味著這個家族或鄉族並沒有取得社會上的合法地位。因此,官府戶籍對於民間家庭、家族來講,既是一種責任,同時也是一種權利。當官府苛征暴斂時,沉重的賦稅可能給戶籍上的“花戶”及其背後的家庭帶來難堪的負擔,但在平常的日子裡,家族在地方上的聲譽與行為,居民們的入泮應試,以及賑濟蠲免等等,又無不與戶籍相聯繫,尤其是那些丁多族眾或者有權有勢的大家巨族,甚至可以利用自己的戶籍來蔭蔽和壓迫其他沒有取得戶籍的弱族貧民。在這種情況下,福建民間與戶籍的關係,不僅僅只是與官府的關係,在家族與家族之間、家庭與家庭之間,往往出現對於官府戶籍進行私下交易的現象。先看永春縣成化年間的“承當甲首契約字”:安溪感化里民人康福成,因本處田土稀少,後來永春縣六部住耕田土。今蒙造冊,情願供報六七都九甲里長陳宅班下甲首。三而言議,將伊洪山門口攏秧蔗等段計田糧八十畝,該年租一百二十碩,載米四碩二斗,並廢寺地山林,一盡送與康福成兄弟承管。或是現當,約定協當兩個月日;或差遣遠近長解,路費依照班下丁米科貼;若間年雜喚使費,約貼銀八錢;不敢反悔。如是出辦不前,或子孫不能承當糧差,累負里長,將田業退還,不敢變賣,如有變賣,執契約當官告理,甘當情罪。
恐口無憑,立契約一紙付里長收執者。
成化七年十二月日
承當甲首人康福成
作中人謝智明
代書人歐尾發[32]
這是安溪人康福成兄弟投充於永春縣六七都九甲里長陳貴二班下為甲首的契約書。從官府的制度上說,甲首入籍應當與官府發生關係,但在這裡,卻是陳氏家族的里長私下讓外地人康氏兄弟頂替“陳佛成戶額”,並規定“永為子孫理納戶役”。[33]
由於民間對於戶籍可以私下交易,這一方面雖然使官府的冊籍更加混亂,另一方面則又難免在民間引起戶籍問題的糾紛,如連城縣四堡鄉的《鄒氏族譜》記載該族的戶籍,“禮崇公於正德七年原在本里本圖,分出承立鄒葉文公原頂四圖十甲內班甲首、同姓異宗小鄒軍戶里長。……後因小鄒絕軍(勾補),幾累傾家。葉嵩伯公父子袖手旁觀,不用半文,曾言永當十甲甲首,誓不當十里里長。至嘉靖二十一年,廷槐兄弟有違父命,復言十里(里長)伊亦有分,要得頂當,挽生員馬懷芹、馬肖樂編立契約,冒名篡頂三番。
至隆慶六年,方換廷梅名字頂戶,吾家自頂四圖四甲里長也。”[34]這是里長被同姓異宗所篡頂的例子。華安良村《黃氏族譜》的例子則相反,黃氏與當地柯姓在明初立籍時,原先二姓合為一甲,“承當糧差、理納戶役無異”,到明代後期,柯姓子孫日漸衰微,“累負里長賠納”,雙方爭執多年,後經“公親蔡良官等,今兩違俱系親誼,從中調處,息事寧人,由黃繼宗邊承充本甲里長,柯麻極邊認為附甲,幫同策應公務,的是兩廂情願,永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契約字二紙各執為照。”[35]永春《榮華鄭氏族譜》也有關於戶籍糾紛的記載,“洪武初年,……我族產米視他甲倍多,乃列我鄭姓四五都一甲,”其後景山李姓、大帽劉姓及溪頭張姓均為附甲。“繼後李姓滅亡,柯姓接缺,……大帽劉姓亦遂不亡,張姓不能勝任。我鄭正甲自為秋祭,張姓幫辦。”後來冒名頂充的柯姓逐漸發達,意圖反客為主,自稱正甲。鄭氏族人不得不訴諸公堂,終於保住了正甲的地位。[36]
南靖《張氏族譜》收錄一組有關戶籍的文書亦饒有意味。張氏家族有幾戶族人原附在李姓里甲內,屢遭李姓苛待,不得已只好從李姓里甲內脫離出來,回到自己家族內歸宗入戶。該族譜載其事由云:“溯公與廷清,為人不避強橫,不畏勢利,惟義之所在可行則行而已。昔因德聰公遷移大高溪,住居星散,里役拖累,合戶於油坑甲首李余旺,屢被刁難,不堪其苦。公等兄弟思石橋得系親族,引得九甲里長張祖鑒公備詢本縣主報告歸宗合戶。李盛深乃是奸狡之徒,思我德聰公父子收報在冊年久不願改還,各執告爭不能歸結。後對城隍爐前明誓,琛心因此悔悟,知非情願,將戶口丁米改還本宗興鑒公,共當正役,隨立退批,完了此案。”因為張氏族人附在李姓里甲內,李姓可以利用戶籍刁難苛索張氏族人,故張氏族人要脫離該里甲,影響了李姓的一些利益,雙方經過多方交涉,許諾補償,最後請出神明,立誓簽約:嘉靖二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是日請得石橋豐穩堂蛇岳王公、高溪本境髻石民主公王,大作證明,祝願門戶三股照坐,無敢抵推。日後子孫如敢忘背,眾神譴責。若私改此願者,燭大似松,果大如山,同心協力,憂患相恤,天神庇佑,富貴昌盛。
李盛琛退批
永豐里油坑住人李盛琛等因張德聯男普壽移居大高溪,收報李余旺戶內甲首,張養仔合戶當差。同張榮鑒編替余梯里長,各詞到縣具告張廷旺歸宗。琛等思父子收執在冊,年久不願改還,各執告爭。今因本縣官出不候未及歸結,各自悔心。李盛琛自願寫立誓章,看令廷清、榮鑒就對城隍爐前盟誓得系親族願將戶口丁米退還,榮鑒收執入戶,共當里長正役,免致互爭。榮鑒、廷清思無憑證,李盛琛等隨立退批付榮鑒為照。隨李盛琛寫立誓章付廷清等城隍爐前果盟,琛等無言。自今以後,戶籍丁田還榮鑒收回,憑此定規。如有琛子孫刁難阻檔,執批告官,甘受前罪。今人難信,立退批一紙付以為照。
嘉靖三十年七月日立退批字人李盛琛盛興盛俊中人陳智結林甫承吳國相
張廷旺、廷清等人雖然與李姓里甲脫離關係,認祖歸宗,但要在本族入戶,同樣也會影響到族內戶籍責任與權利的再分配,所以在與李姓簽立退批字之後,張氏族內又簽訂了張廷旺、廷清入戶及幫同承當戶役的契約,該契約文如下:
立契約字人張廷旺、張廷清等,租出居住高溪,數世迷失,現當李盛琛戶內甲首,屢被刁難。旺、清兄弟引得石橋張祖鑒一圖九甲里長,告斷回祖共宗。鑒戶內有張廷輝逃移外出久年,清等情願與鑒結立發誓本縣官公衙門外告狀,使用銀兩二家平出。鑒戶內軍民二役官丁十八丁,鑒當二股官丁十二丁,清等應當一股官丁六丁,不管興旺,俱作三股,門戶在縣主人與福洲鎮衙軍籍來鄉以作三股科取,十年大役日子均派共事,鑒子孫日後不得多派較加,清子孫不敢背義忘恩等情。李盛琛相告,恐後廷長,要二股平出,不得反悔,今人難信,恐口無憑,立契約一樣貳紙,各執為照。
證見公人:陳智結、丘高
立契約字人:張廷清、張廷旺、張祖鑒[37]
明代福建民間對於政府戶籍賦役的私下交易和處理,並且形成習慣,從某種意義上講,比政府的黃冊賦役冊籍更具有約束力,而這種私例的流行,又更進一步使政府的賦稅徭役失去有效的控制。明清時期,儘管有不少官員屢屢提出整頓戶籍清理田土的呼籲,有些官吏還付諸實施,但從總的趨向而言,官府對於戶口田土的整頓清理是失敗的,官府對於民間的隱瞞戶口田地是無能為力的,在保證賦役“原額”徵收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官府對於民間戶籍的私下管理、交易及轉移等現象,只能是聽之任之。而從福建民間士大夫的立場,也大多認為官府徵收賦役,還是維持現狀為好。萬曆年間晉江縣令彭國光曾認真遵奉大學士張居正的“方田之令”,切實丈量最終導致加賦,結果為許多福建官吏士民引以為戒,《福建通志》載云:“萬曆十年朝廷下方田之令,泉惠安、安溪二邑第均擁浮糧於業戶而已。晉江令彭國光勵精集事,履畝定則,一概丈量灑派,計溢額一千四百八十頃有奇,而產米亦增五分之二,即灑浮糧而均攤之,不至是也。人始謂惠安、安溪之士民有遠慮先見焉。”[38]明末清初時人李世熊在編修《寧化縣誌》時,也引述前人所謂在籍人口減少固然不好,但搜增人口亦屬不智,應當以基本保持現狀為妥的議論,他說:顧自洪武以來,雖兵凶時有,未如西北之慘也,乃生養三百年,終不能望元季兵燙之餘,而盈於洪武二十四年之數者,何也?豈逋移脫漏不可舉歟?抑消長相因,死生相勝,人事不能勝氣數歟?夫王成增飾戶口以希封爵,史臣頌未終而譴隨之。蓋稅意求增,在王博赫名,而民間之詒累也以世。即雲實數,害且與虛冒者等,此固仁人所為擱筆也。豈晚近有司,宜鑒於此,稍補凋耗即已歟。十年編審,但驗糧多寡,為丁之損益,虛籍姓名,皆非實數矣。[39]
地方士紳的這種言論,也反映了明代以來政府對於民間戶口田地賦稅徭役的控制能力日益下降的趨勢。然而這一趨勢的形成,無疑是中國自宋元以來的國家管理制度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所致,因此筆者一貫認為,所謂“中國封建社會的國家政體是一個中央高度集權專制的國家政體”,但至少從宋元以來,特別是明清時代,國家的財政與經濟是鬆散與無序的,國家政權無法對經濟實行集權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