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狀況條款

既存狀況條款規定,在保單生效的約定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既往病症不給付保險金。既往病症是指在保單簽發之前被保險人就已患有,但卻未在投保單中如實告知的疾病或傷殘。

基本信息

簡介

通常保單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告知保單簽發前二年或更多年內所患過的疾病。對被保險人因既往病症而發生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只在保單生效二年以後才給付保險金。既存狀況條款有助於當被保險人出現逆向選擇時,避免那些得過某些疾病但有復發風險或未痊癒的人通過購買健康保險獲得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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