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一步規範學校管理,確保素質教育的實施,依據《河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範圍內義務教育階段各類教育機構。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行省、市、縣(市)區、鄉(鎮)、學校五級管理體制。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進行巨觀指導。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實行巨觀管理,匯集全市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信息,並負責建立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電子管理系統。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建立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向市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負責頒發義務教育證書。
鄉(鎮)負責轄區內國小學籍管理,其管理機構可設在鄉(鎮)中心學校,建立健全轄區內國小學籍檔案,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時報送學籍信息。
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工作。學校要建立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實行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電子化。
第四條 實施嚴格而人性化的學籍管理有利於保證我市九年義務教育的鞏固與提高,有利於公民道德建設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內的中國小均實行秋季招生,公辦中國小由教育行政部門劃定招生區域,實行免試劃片就近或相對就近入學。學生憑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六條 民辦學校(含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按民辦機制運作的改制學校、分校等,下同)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招生辦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單按要求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納入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管理。
第七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辦理入學手續的,須在開學一周內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書面申請辦理延期入學手續,經學校同意後保留其入學資格。
第八條 公辦學校嚴禁舉辦復讀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重點班。舉辦各種類型的實驗班均應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九條 要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資源,義務教育階段要逐漸向小班額過渡,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班額最多不得超過50人。
第三章 轉學、休學與復學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轉學: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或因其它情況不能就近入學者。學生轉學應在每學期開學兩周內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本市範圍內學生轉學應由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開具《新鄉市中國小學生轉學聯繫表》,由學生監護人攜帶《新鄉市中國小學生轉學聯繫表》聯繫轉入學校。轉入學校依據戶口遷移、暫住、工作調動等有關證明和學生就近入學的原則同意轉入,並經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轉出學校方可開具轉學證明。轉入學校依據轉學證和《新鄉市中國小學生轉學聯繫表》辦理學籍註冊手續。學生聯繫轉學未落實之前,原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不得終止學生在該校的學習;對沒有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學校承擔責任。
本市戶籍學生需轉往外省市就讀的,由學生家長持戶口遷移、工作調動等有關證明向原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准後發給轉學證明,並由家長簽收有關轉學材料。
本市戶籍學生在外省市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需轉入本市的,應持戶籍證明和轉學證明及有關材料(成績手冊、學籍檔案、健康卡等)向戶籍所在地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同意,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安排入學。
第十二條 學生由公辦學校申請轉入民辦學校就讀,原就讀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國中學生在入學第一學年,臨畢業的最後一學年,一般不予轉學。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接收學校應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不得擅自決定其升、留級。轉出學生的原學籍號註銷,在轉入學校的相應年級重新編排學籍號。
轉出、轉入學生均需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第十五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或一學期內因事、因病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憑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監護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填寫《新鄉市中國小學生休學申請表》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準予休學。
第十六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監護人提出申請,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需憑原《新鄉市中國小學生休學申請表》和縣級以上醫療部門的康復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編寫新學籍號後方可復學。復學學生一般應隨下一屆學生學習。
第四章 輟 學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無故不報到,或在校生無故不到校學習超過一周的視為輟學。
第十九條 教師發現學生輟學後,應立即向學校報告,由學校及時派人員找學生監護人問明情況,並做說服動員工作。說服動員後三日內(不含雙休日)仍不返校的,學校填寫輟學情況報告單,向當地政府報告。政府接到報告後兩日內向監護人發出輟學生返校通知書,對仍不返校的,當地政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學生監護人實施行政處罰,並對學生強制返校。
第二十條 對有輟學情況不及時上報的教師、校長,對學生輟學勸導或強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長或政府工作人員,有關部門應對其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借 讀
第二十一條 凡學生不在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劃片就近入學,到其它公辦學校就讀的,均屬借讀生。學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讀學生。學校在完成所轄區域義務教育任務的前提下,班級學額許可,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接收一定數額的借讀生。
第二十二條 借讀生需填寫《新鄉市中國小學生借讀申請表》,經原所在學校、借讀學校及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借讀手續。
第二十三條 借讀生在借讀學校不辦理正式學籍。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所在學校保留。
第六章 留級與畢業
第二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不予留級,個別學生在學習期間成績較差,學習確有困難,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填寫《新鄉市中國小學生留級申請表》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準予留級,留級學生的學籍應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國小畢業班的所有適齡學生不論是否達到畢業程度,本人未提出留級申請的均應升入國中就讀。
第二十六條 國中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及格(含補考及格)綜合素質評定在合格以上者準予畢業。由縣(市)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國中修業期滿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中經補考仍有一門不及格者;綜合素質評定不合格者。
第七章 考試與考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綜合素質評定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綜合素質評定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採取平時考查和考試兩種辦法。平時考核包括課堂提問、作業檢查、實驗和操作演示等;考試包括期末考試和畢業考試。
第三十條 考試要按照教學大綱要求命題,不得命偏題、怪題和超綱題。考試可採取閉卷、開卷兩種形式。國小學科成績採用優秀、良好、及格與待及格的計分辦法(亦可採用其他等級計分方法),國中可採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
第三十一條 學期成績總評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補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學生自願的原則下,可進行多次補考。
第三十二條 學生綜合素質評定一學期進行一次,按照素質教育與新課程理念的要求,以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合作與實踐創新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為基本內容,以學生的實際表現為依據,採取多元化的評定方法,全面反映學生的綜合素質狀況。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習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定由班主任分學期填寫在《評價手冊》上,每學期結束後交學校保存。學生的學業成績只通知本人,不宣布、不排隊。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在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予以獎勵。
獎勵分為“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幹部”獎、單項獎等。
“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分為校級、縣(市)區、市級和省級。高一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必須在低一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中評選產生。
對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勞動、社會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評單項獎。
學生在學習期間所受獎勵除頒發證書外還應計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三種。學校不得對受處分的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不得以任何理由勸其退學或開除學籍。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應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舉行由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後,再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處分意見經校長簽署後公布。
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
第三十六條 對於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依據《河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在新鄉市教育局。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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