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達克-愛恩斯定律

斯達克-愛恩斯坦定律(Stark-Einstein law)以德國出生的物理學家Johannes Stark和愛恩斯坦命名,於1908和1913年間,他們獨立公式化這定律。也稱為光化學等價equivalence定律或光等價定律(Photoequivalence law)。它的實質描述:被吸收的每一光子都會引起一主要的化學或物理反應。

斯達克-愛恩斯坦定律(Stark-Einstein law)以德國出生的物理學家John Stark和愛恩斯坦命名。於1908和1913年間,他們獨立公式化這條定律。也稱為光化學等價定律或光等價定律。它實質上描述:被吸收的每一個光子都將會引起一主要的化學或物理反應。

光子是輻射的量子或EM輻射的單元。,等於Plank 常數(h)乘以光的頻率,用符號表示為hw.w為光的頻率。

光子等價定律也可如下陳述:反應的每一摩爾物質,都吸收相應的光量子。

大多數光化學反應一般跟隨所謂二次光化學過程,即反應物間正常的相互作用,不要求吸收光。結果,這樣的反應並不顯示一量子一分子反應物(reatant)的關係。

這定律進一步局限於一般用適度強度光源的光化學過程。如在flash photolysis和雷射實驗所用的高強度光源,會引起所謂(biphotonic)過程,即物質一分子會吸收二個光子。

參考文獻 “Stark-Einstein law"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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