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在有關省區試行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的通知

在少數民族學校的漢語教學中,漢語水平考查一直占據著重要地位。 民族漢考的三級考試將主要滿足漢語授課的普通高等學校,從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招收學生的漢語水平測試需要。 我部成立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委員會。

發文單位:教育部
文 號:教民函[2002]7號
發布日期:2002-10-24
執行日期:2002-10-24
少數民族教育是我國教育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少數民族教育關係到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施雙語教學,是發展少數民族教育的重要途徑。長期以來,少數民族地區各級各類學校的漢語教學主要沿用普通學校漢語文教學的模式,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忽略了第二語言教學規律,效果不甚理想,少數民族學生實際運用漢語的能力較差。加快發展少數民族教育,改革少數民族學校漢語教學勢在必行。
在少數民族學校的漢語教學中,漢語水平考查一直占據著重要地位。為了遵循第二語言教學規律,提高漢語教學質量,1996年,我部在新疆、內蒙古、吉林、青海等省區的部分學校進行了為期兩年的“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的試點。幾年的探索表明,HSK的試行對改革少數民族學校漢語教學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促進了少數民族漢語教學模式的轉變。但在試點的過程中發現,HSK試題主要是針對外國人而設計的,因此,存在一些不適合我國國情和少數民族學生學習漢語的缺陷。
為滿足少數民族地區漢語教學的需要,建立適合少數民族學習漢語的科學評價體系,全面推進漢語教學改革,包括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以便提高少數民族實際運用漢語的能力,適應生活、學習、工作和社會交往的需要。我部組織開發了“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以下簡稱民族漢考),民族漢考是在第二語言教學理論的指導下,結合我國少數民族學習漢語的特點,專門測試母語非漢語少數民族漢語學習者漢語水平的國家級標準化考試。民族漢考是可靠、有效、具權威性的漢語水平評價工具。考試的成績可以比較客觀、準確地反映應試者的實際漢語水平。通過考試獲得的相應等級證書是一個人實際漢語水平的證明。
現將試行民族漢考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對象
在各級各類少數民族學校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教學並加授漢語,母語為非漢語的中國各少數民族學生。
二、考試用途
評價應考者在不同漢語學習階段中是否達到預期的學習目標,幫助他們了解自己在學習進程中的學習效果;作為有關部門在招生、招工、人員任用等決策過程中評價應考者漢語水平的依據;各類學校允許學生免修漢語課程的參考依據;以漢語授課的教師任職資格評審的參考依據;評價漢語教學機構漢語教學效果的參考依據。
 三、考試的等級標準
民族漢考從低級到高級,共分為四個等級,互相銜接。即一級為評價國小畢業生漢語水平的依據;二級為評價考生能否適應全日制民族高級中學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漢語的依據;三級為評價漢語授課的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少數民族應考者漢語水平的依據;四級為評價少數民族大學本科畢業生漢語水平的依據。經考試達到相應等級標準者,可被授予相應的等級證書。
 四、在高等學校及高考中試行民族漢考
民族漢考的三級考試將主要滿足漢語授課的普通高等學校,從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招收學生的漢語水平測試需要。
1.獲得民族漢考三級證書的學生,可以不經過預科學習而直接進入大學接受漢語授課,或者參加以補習其他學科知識為主的預科課程學習,而不必參加以補習漢語為主的預科課程學習。
2.民族漢考三級為普通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生預科結業的標準。
3.獲得民族漢考三級證書的學生,可免於參加高考的漢語考試,其成績經折算為漢語科目考試成績後計入高考總分,兩年有效。
4.為了使少數民族學生順利地進入高等學校學習,在一段時間內,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採取雙軌制,即凡未獲得民族漢考三級證書的考生,可以參加高考漢語考試。
 五、考試收費
申請考試者須向主考單位繳納考試費。參加報考高中、中專和大學的民族漢考費用按照當地標準繳納(國小畢業生參加考試不收費)。報考其他民族漢考的繳費標準,暫參照《關於在少數民族學校推行中國漢語水平考試試點的通知》(教民〔1997〕9號)中規定的標準執行。
六、考試時間
從2003年開始,少數民族學生按照《全日制民族中國小漢語教學大綱》的要求,修業期滿後,即可報名參加民族漢考。考試每年定期舉行,具體時間由有關省區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七、考試的組織與實施
我部成立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我部民族教育司的具體指導下,負責民族漢考的組織管理工作。
試行民族漢考是對現行考試制度和漢語教學的重大改革,有關省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給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做好具體考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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