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技〔200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簡稱《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加快建設一批高水平大學,特別是一批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是我國加速科技創新、建設國家創新體系的需要”。以科學研究見長的研究型大學是保持我國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戰略資源。為貫徹落實《規劃綱要》及其配套政策,加快研究型大學建設,增強高等學校自主創新能力,現提出如下意見。
建設要求
加快研究型大學建設,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培養拔尖創新人才和提高原始性創新能力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和科學研究的發展規律,統籌規劃,整合資源,突出重點,穩步推進。
加強“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設,到2020年,努力形成一批擁有國家重點科學研究基地、具有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能力和廣泛國際合作基礎的研究型大學,使其成為培養高素質創新型人才的中心、知識創新的源頭和創新文化的重要發源地。
研究型大學在我國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的各領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應當發揮經濟發展“加速器”、社會進步“推動機”和政府決策“思想庫”的作用,為國家和地方發展的重大決策、戰略規劃提供高水平諮詢和政策建議。
任務
5.研究型大學是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的基地。研究型大學要樹立自己的人才培養理念,改變單一傳授知識的教學模式,著力構建科研與教學相結合、“產學研”有效銜接的人才培養模式,結合科研實踐、生產實踐和社會實踐培養學生探索未知的興趣、獨立思考的習慣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6.研究型大學是自主創新的國家隊。研究型大學要充分發揮學術大師、創新團隊和拔尖創新人才在引領學科發展、完成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和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在基礎科學和前沿高技術領域超前部署,為解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提供技術手段和科學儲備。
7.研究型大學是培育和發展先進的創新文化的發源地。研究型大學要充分發展有利於創新人才成長和科技創新的大學文化,並逐步培育所在區域和社會的創新文化。
8.研究型大學為社會提供強大有效的服務。研究型大學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決策諮詢和科技服務,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層次和水平,為國家重大決策提供支持,為經濟發展培育新的增長點。
9.研究型大學要逐步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研究型大學要依法制訂大學章程,定期公布學校運行的各種數據、指標。建立學校自律、社會監督、政府調控相結合的研究型大學管理方式。
三、加大投入、深化改革,最佳化研究型大學發展環境
10.多方籌集資金,加大研究型大學的支持力度。國家逐步增加對研究型大學的教育、科研經費投入。鼓勵社會捐贈,最佳化研究型大學辦學經費結構。
11.繼續實施“211工程”建設,以重點學科建設為核心,凝鍊學科發展方向。鼓勵研究型大學圍繞國際科技發展前沿和國家需求,自主確定學科發展方向,加強學科間的交叉滲透和跨學科的合作與研究,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全面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科技創新水平和社會服務能力。
12.繼續實施“985工程”,統籌研究型大學基地建設。加大科學研究和學科發展的規劃、組織力度,加強科技創新平台和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建設。以“985工程”綜合科技平台為基礎,創新組織形式,加大協調力度,積極爭取列入國家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基地建設序列。
13.加強研究型大學學術隊伍建設。加大“長江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畫”、“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的支持力度,推進基層學術組織改革,重視青年教師的培養和使用。繼續實施“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提升學術隊伍的科技創新能力和國際影響。積極探索教師崗位分類管理的方法與途徑。
14.加強創新人才培養工作。積極探索研究型大學本科教學模式改革,提高創新、創業人才培養質量。設立“博士培養基金”和“博士後創新基金”,提高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壯大科學研究隊伍。加強研究生院建設,進一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創新人才的需求。
15.創新產學研組織模式,推動技術創新。鼓勵研究型大學積極與企業合作,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加強實驗研究體系和工程化開發體系的銜接,建設一批具有競爭力和影響力的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和技術轉移中心,在若干具有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工程課題中突破關鍵技術。
16.加強研究型大學國際合作與交流。支持研究型大學聘請國際知名專家學者到校任職、合作研究。鼓勵研究型大學更多接收留學生。支持研究型大學青年學者前往國際一流大學進行訪問進修,選拔優秀學生到國際一流大學攻讀博士學位。
17.建設專業化管理隊伍。校長對學校的學術聲譽、人才培養質量負責,應將全部精力投入到學校管理中。引導學校各級管理人員努力鑽研管理業務,加強業務培訓力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績效,建立一支適應研究型大學發展需要的專業化管理隊伍。
四、加強領導,協同配合,促進研究型大學健康發展
18.建立符合研究型大學特點的評估制度。組織專家對研究型大學進行績效評估,重點是學校規劃的完成情況和各項目標的執行情況,為政府支持研究型大學發展提供政策諮詢。大幅度精簡對研究型大學的其他各類檢查、評估活動。
19.各部門應充分發揮研究型大學在高等教育發展和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的基礎性、戰略性、綜合性作用,吸納研究型大學的專家更多參與國家各類科技計畫的決策諮詢和實施。研究型大學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切實採取措施,幫助學校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20.營造有利於研究型大學健康發展的社會氛圍。研究型大學的形成和發展需要很長的過程,必須注意發揮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大學在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的作用,促進各類大學的共同發展,努力構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充滿活力、和諧發展的高等教育體系。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