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秘密具體範圍的規定

1、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和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命題工作及參與人員的有關情況; 3、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後的評分標準; 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內部檔案和資料;

教育部、國家保密局的通知

教育部 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市教育廳(教委)、保密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解放軍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保密局,部必各高等學校,部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近年來保密工作形勢的變化和教育系統保密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條的規定,教育部會同國家保密局對《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89)教密字00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國 家 保 密 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秘密具體範圍的規定

(2001年7月9日教密〔2002〕2號)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教育工作中的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
(一)絕密級事項
國家教育全國統一考試在啟動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二)機密級事項
1、全國性學潮的防範預案、處理措施及綜合情況;
2、教育系統秘密結社情況及處理措施;
3、影響社會和高校穩定的重大敏感問題的動態和反映;
4、全國教職工罷教、遊行等突發事件的防範預案、處理措施及綜合情況;
5、國家教育省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6、全國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調整方案;
7、高等學校特殊專業教育的統計資料;
8、國外留學人員和來華留學人員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員及其處理意見;
9、參加國際組織和對外交往活動中,為維護國家主權和聲譽的鬥爭策略;
10、駐外教育機構從特殊渠道獲取的駐在國針對我國派遣留學生、研修生、訪問學者等有關教育、科研方面政策調整的分析、建議及國內的批覆和採取的對策;
11、對台教育交流的內部政策及管理規定。
(三)秘密級事項
1、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和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命題工作及參與人員的有關情況;
2、國家教育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3、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後的評分標準;
4、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教職工罷教、遊行等突發事件的綜合情況;
5、不宜公開的出國留學人員選派計畫和國外留學人員的黨務工作情況;
6、不宜公開的雙邊、多邊教育交流項目(含備忘錄);
7、國家安全部門錄用高校畢業生的綜合情況;
第四條 高等學校承擔國家涉密工程科研項目和課題,以及經省部級以上批准立項的涉密科研項目和課題,其密級按主管部門確定的秘密或國家科技保密規定執行;
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其秘密按有關部門的保密範圍確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何種密級的不明確事項,由教育部確定。
第五條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但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掌握,不得擅自擴散和公開:
1、未公布的全國教育統計資料、年度計畫和發展規劃;
2、未公布的教育經費預決算及教育經費使用情況;
3、擬議中的機構、人員調整意見、方案及幹部考核、晉升、聘任、獎勵、處分等事項的內部討論情況及有關材料;
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掌握的教育社情動態情況;
5、考試後不應公開的試題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檔案材料;
6、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和地區(市)級統一考試試卷的印刷、存放、保管、運送等事項;
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內部檔案和資料;
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1989年12月18日國家教委、國家保密局印發的《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89]教密字0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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