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保密工作規定

第二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2005年3月22日第563 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大學保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全校師生員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要貫徹“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實行依法依規管理。
第四條 學校設立北京大學保密委員會,負責制訂全校性保密規章制度;確定學校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組織對涉密人員進行培訓等工作。
保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一名單位負責人擔任組長,同時確定一名保密員。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保密宣傳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密範圍和密級確定
第六條 學校保密範圍包括教學、科研、公務活動中產生或承辦的國家秘密及學校“內部事項”。
第七條 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不屬於國家秘密,在一定時間內又不宜公開的事項,定為“內部事項”。
第八條 凡產生或承辦國家秘密事項的單位,應及時根據定密的法定程式,由承辦人按國家保密局會同各部委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相關規定,提出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見,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絕密級和機密級事項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 
上級下發的標有密級的檔案、資料,按其標定的密級進行管理。
第九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需要延長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確定密級單位提出意見,按規定報主管領導審批。
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
第十條 各級領導幹部都要切實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的相關規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領導要負責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本單位保密工作,及時處理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保密規章制度,對師生員工進行保密教育,並做好保密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承擔涉密研究項目的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嚴格進行管理。參與項目研究的所有人員都應自覺遵守項目的保密管理規定,不得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提供或泄露國家秘密。確需提供的,須事先經項目主管單位和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學校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參加涉密會議,應遵守會議規定的保密要求。在擬稿中涉及國家秘密或“內部事項”時,擬稿人應在報告上標出密級、保密期限或“內部”字樣,確保簽發、列印過程中的保密管理。底稿按擬稿時提出的密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校內人員在出國(境)訪問、考察、進修、講學、出席國際會議、接待境外學者來訪、參觀等外事活動中,應遵守外事活動的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如接受境外機構、團體、個人,及其委託的社會調查,須經學校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社會調查不得涉及國家秘密或學校“內部事項”。
第十六條 校園計算機網路用戶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密管理規定。涉密計算機禁止聯入國際網際網路。
第十七條 各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應切實作好涉密人員管理工作,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定,並對離開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脫密期管理。
第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立即採取補救、保護措施,並及時向學校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第四章
第十九條 學校對保守、保護國家秘密做出突出貢獻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學校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同時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經2005年3月22日第563 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校授權北京大學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