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形成
該原則形成於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後西歐一些國家的國內立法和各國間的引渡條約的規定。1793年《法國憲法》中規定:法國給予為爭取自由而從本國逃亡到法國的外國人以庇護。這是關於庇護政治犯的立法的開端,也為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形成奠定了基礎。1833年,比利時制定了第一個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後來,在歐洲國家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規定。這樣,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漸成為歐洲國家普遍接受的原則,現在已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
理論基礎
為什麼政治犯不引渡卻不得而知,個人觀點認為,可能政治犯被通緝原因並不是因為其犯的是大眾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責,往往是其本國的政黨基於自己的觀點和政治犯的立場不同而加以迫害,其餘國家若將其引渡,可能有違人道。
因為國際法對政治犯罪的概念並沒有作統一的解釋,而且對於某種犯罪行為是否屬政治犯罪的決定權屬於被請求引渡的國家。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行其是的狀態,甚至存在濫用該原則的情況,另外,在政治活動中兼實施普通刑事犯罪行為,即在混合犯罪的情形之下如何適用這一原則也存在問題。國際上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辦法主要是把一些罪行從政治犯的概念中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