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
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也就 是說,請求引渡的國家,基於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該名身處他國境內罪犯享有管轄權。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紀以前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但由於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則得確立使引渡的對象發生了根本改變。各國變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法則。
法律依據
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對於賴昌星案件來說,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國沒有絲毫辦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相關公約
截至2018年2月,我國已與71個國家締結司法協助條約、資產返還和分享協定、引渡條約和打擊“三股勢力”協定共138項(116項生效)。具體如下:
1、民刑事司法協助條約19項(全部生效)
2、刑事司法協助條約41項(35項生效)
3、資產返還和分享協定1項(尚未生效)
4、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20項(18項生效)
5、引渡條約50項(37項生效)
6、打擊“三股勢力”協定7項(全部生效)
國際合作
1998年自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JLG)成立以來,中美在包括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案的許多案件上進行了成功合作。外交部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建立了司法執法合作磋商,為對外開展追逃追贓合作提供了重要渠道。
2004年4月,通過JLG合作平台,中方成功將涉嫌侵吞中國銀行數億美元資金的主犯余振東從美國遣返回國。中加雙方通過司法和執法合作磋商機製取得了不少具體成果,加拿大方向中國遣返了潛逃12年的賴昌星,遣返了契約詐欺犯曾漢林,為李東虎、李東哲回國自首提供了協助。
2012年8月,涉嫌巨額詐欺的犯罪嫌疑人高山在中方持續政策攻勢和強大緝捕壓力下從加拿大回國自首。
2013年6月,中國與加拿大談判完成“分享和返還被追繳資產協定”,這是中國就追繳犯罪所得對外談判的第一項專門協定,目前雙方正在抓緊準備簽署。這項協定生效後將對中加兩國腐敗資金的追查追討和返還提供更寬厚的條件。中國其他部門也在就此進行相關合作,比如中國銀行和很多國際同行在反洗錢上進行合作,外交部官員也參加了相關談判。中國還積極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談判、履約和相關工作。《公約》首次在國際層面建立了反腐敗預防機制、刑事定罪與執法機制、國際司法合作和執法合作機制、資產追回與返還機制等,為中國開展追逃追贓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
2014年以來,中國明顯加大對《公約》的推動力量,特別是中國最高領導人親自出面開展工作。中國領導人的努力得到很好的回應,其他國家紛紛做出積極表態,一致表示不會成為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通過中國和有關國家共同努力,反腐敗工作在整個國際上得到高度重視,政治氛圍已經形成。
2014年10月,中美雙方同意推動在調查、追蹤、凍結、追繳、返還腐敗資產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重點追繳和返還腐敗犯罪資產,雙方希望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爭取在個案合作上取得更多實質性成果。
引渡案例
我國成功引渡的案例: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3任行長挪用公款4.83億美元的案件,我國外交部門成功將這起新中國最大的銀行監守自盜案的犯罪人引渡回國。
中國對外締結的引渡條約清單
截止2018年2月,中國已對外締結50項引渡條約(其中37項已生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引渡條約 1993年8月26日簽署 1999年3月7日生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引渡條約 1995年6月22日簽署 1998年5月7日生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引渡條約 1995年6月26日簽署 1997年1月10日生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引渡條約 1996年5月20日簽署 1997年7月3日生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引渡條約 1996年7月1日簽署 1999年1月16日生效
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引渡條約 1996年7月5日簽署 1998年2月10日生效
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引渡條約 1997年8月19日簽署 1999年1月10日生效
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引渡條約 1998年4月27日簽署 2004年4月27日生效
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引渡條約 1998年12月10日簽署 2000年7月13日生效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高棉王國引渡條約 1999年2月9日簽署 2000年12月13日生效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引渡條約 1999年11月8日簽署 2000年9月29日生效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引渡條約 2000年10月18日簽署 2002年4月12日生效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1年10月30日簽署 2006年3月12日生效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1年11月5日簽署 2003年4月5日生效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1年11月19日簽署 2005年12月29日生效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南非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1年12月10日簽署 2004年11月17日生效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2年2月4日簽署 2003年8月13日生效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引渡條約 2002年5月13日簽署 2004年5月24日生效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2年6月17日簽署 2003年6月21日生效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3年11月3日簽署 2008年1月10日生效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賴索托王國引渡條約 2003年11月6日簽署 2005年10月30日生效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4年11月12日簽署 2014年8月16日生效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亞塞拜然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5年3月17日簽署 2010年12月1日生效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 2005年11月14日簽署 2007年4月4日生效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納米比亞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5年12月19日簽署 2009年9月19日生效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哥拉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6年6月20日簽署 2013年10月17日生效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6年11月6日簽署 2009年9月22日生效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7年1月31日簽署 2009年7月25日生效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7年3月20日簽署 2015年7月17日生效
3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引渡條約 2008年7月11日簽署 2012年7月7日生效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2009年7月1日簽署2018年1月19日生效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義大利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0年10月7日簽署 2015年12月13日生效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2年9月10日簽署 2017年1月14日生效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引渡條約 2012年12月20日簽署 2014年10月12日生效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4年9月13日簽署 2017年1月18日生效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3年9月27日簽署 2017年5月23日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4年5月4日簽署 2017年12月2日生效
3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3年5月10日簽署(未生效)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引渡條約 2007年9月6日簽署(未生效)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5年4月7日簽署(未生效)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智利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5年5月25日簽署(未生效)
4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貝多引渡條約 2016年3月23日簽署(未生效)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格瑞那達引渡條約 2016年3月24日簽署(未生效)
4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6年4月7日簽署(未生效)
4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摩洛哥王國引渡條約 2016年5月11日簽署(未生效)
4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6年7月5日簽署(未生效)
4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 2016年10月31日簽署(未生效)
4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厄瓜多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6年11月16日簽署(未生效)
4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耳其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7年5月13日簽署(未生效)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肯亞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7年5月15日簽署(未生效)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貝多引渡條約 2018年8月31日批准(未生效)
(更新於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