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入分類

政府收入分類是將各類政府收入按其性質進行歸類和層次劃分,以便全面、準確、明細地反映政府收入的總量、結構及來源情況。 此次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是建國以來我國政府收支分類統計體系的一次重大調整,也是我國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創新。 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後,“收入分類”全面反映了政府收入的來源和性質,不僅包括預算內收入,還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等應屬於政府收入範疇的各項收入。

政府收入是預算年度內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式,有計畫地籌措到的歸國家支配的資金,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是政府履行職能的財力保障。政府收入分類是將各類政府收入按其性質進行歸類和層次劃分,以便全面、準確、明細地反映政府收入的總量、結構及來源情況。為適應建立完善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此次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是建國以來我國政府收支分類統計體系的一次重大調整,也是我國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創新。改革後的政府收支分類體系包括“收入分類”、“支出功能分類”、“支出經濟分類”三部分。為進一步完善政府收支分類體系,科學反映政府收支狀況,財政部每年都會根據預算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對部分科目進行適當修訂補充。
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後,“收入分類”全面反映了政府收入的來源和性質,不僅包括預算內收入,還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等應屬於政府收入範疇的各項收入。修訂後的《201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具體分類情況是:第一類:稅收收入,下設增值稅等21款;第二類:社會保險基金收入,下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等6款;第三類:非稅收入,下設政府性基金收入等7款;第四類:貸款轉貸回收本金收入,下設國內貸款回收本金收入等4款;第五類:債務收入,分設國內債務收入、國外債務收入2款;第六類:轉移性收入,分設返還性收入等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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