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組成
政務院總理、副總理、政務委員和秘書長(1949至1954年)
總理:周恩來(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任命);
副總理:董必武、陳雲、郭沫若、黃炎培(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
後任命副總理:鄧小平(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任命);
政務委員(15人):譚平山、謝覺哉、羅瑞卿、薄一波、曾山、滕代遠、章伯鈞、李立三、馬敘倫、陳劭先、王崑崙、羅隆基、章乃器、邵力子、黃紹宏。(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
後任命政務委員:李富春(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任命);
秘書長:李維漢(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任命);
後任命秘書長:習仲勛 (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任命,同時免去李維漢秘書長職務)。
機構發展
1949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正式成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總理1人、副總理1人、秘書長1人、政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根據並為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規定的施政方針,行使下列職權: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廢除或修改各委、部、會、院、署、行及所屬其他機關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領導全國各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除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議任免各大行政區和各省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行政人員外,可任免或批准任免各縣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員。政務院下設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督委員會和30個部、委、院、署、行。由總理主持全院事宜。至1954年9月,該院共召開224次政務會議,頒布了一系列指示、命令、決議、條例和辦法,批准了許多同外國簽訂的協定。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國務院組織法》。按照憲法規定,政務院改稱國務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下,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行政事務。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和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組織法》對原政務院的組織機構進行了較大的調整,撤消了政法、財經、文教、監察4個委員會,在國務院設定8個辦公室、1個秘書廳協助總理分掌各部工作,設定了主辦專門業務的20個直屬機構;35個部委——職能機構。總計64個工作部門,其中經濟部門增設到35個。經過調整,國務院由職能機構、直屬機構、辦公機構三大塊組成的組織結構基本上穩定下來。
組織結構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第十八條 政務院設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和下列各部、會、院、署、行,主持各該部門的國家行政事宜:
內務部;
外交部;
情報總署;
公安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貿易部;
海關總署;
重工業部;
燃料工業部;
紡織工業部;
食品工業部;
輕工業部(不屬上述四部門之工業);
鐵道部;
郵電部;
交通部;
農業部;
林墾部;
水利部;
勞動部;
文化部;
教育部;
科學院;
新聞總署;
出版總署;
衛生部;
法務部;
法制委員會;
民族事務委員會;
華僑事務委員會;
政治法律委員會指導內務部、公安部、法務部、法制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
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財政部、貿易部、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林墾部、水利部、勞動部、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的工作。
文化教育委員會指導文化部、教育部、衛生部、科學院、新聞總署和出版總署的工作。為進行工作,各負指導責任的委員會得對其所屬各部、會、院、署、行和下級機關,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人民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條政務院設秘書廳,辦理日常事務,並管理文書檔案和印鑄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