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在法律上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其負責人稱為“政府首腦”。建國之初的中央人民政府,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下屬的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五部分共同組成,其政府首腦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當時,政務院只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並不構成中央人民政府,因此其並非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只是“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
職位簡介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政務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總理一人,副總理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政務委員若干人組成之。政務委員得兼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各部的部長。”對此,董必武解釋道:“這就是說,部長和主任委員不一定是政務委員。我們政務院下有三十個部、會、院、署、行,如果它們的首長都是政務委員,再加不任部長的政務委員,則政務委員人數太多,政務會議也就不易開好。”根據這一規定與解釋,當時擁有34個部門的政務院組成人員僅有21人。這與後來由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和秘書長共同組成的國務院相比,規模顯然要小得多。
在政務院所屬的34個委、部、會、院、署、行中,又分作兩級。其中,地位較高的一級為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和人民監察委員會。其他30個“專管行政部門”,要比上述4個委員會低一級,因此大多要受政法、財經、文教委員會的“指導”。其中,政法委員會指導5個部門;財經委員會指導16個部門;文教委員會指導6個部門。上述3個委員會主任皆由政務院副總理兼任。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為進行工作,各負指導責任的委員會得對其所屬各部、會、院、署、行和下級機關,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當然,政務院亦要“聯繫、統一併指導各委、部、會、院、署、行及所屬其他機關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政務院和各指導委員會與其下屬各部門的關係被界定為一種“指導”關係,而非“領導”關係。
關係界定
《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之所以對上述關係的界定,不提“領導”而只提“指導”,主要是因為在政務院和各指導委員會之上,尚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許多大政方針的制定和重要人事的任免,不要說各指導委員會甚至連政務院都無權作出決定,必須受命於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政務院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休會期間,對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由此可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政務院和各指導委員會及其下屬各部門皆負有直接領導之權。在這種情況下,政務院和各指導委員會與其下屬各部門的關係,從組織法的角度講,稱之為“指導”顯然要比領導更準確和合適。這與後來本身即為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務院不可相提並論。當時,政務院的運作主要通過“政務會議”來進行。政務會議由政務院總理、副總理、秘書長和政務委員組成,“每周舉行一次,由總理負責召集”。政務會議如擴大至有各委、部、會、院、署、行的主要負責人參加,則稱“政務院擴大會議”。擴大會議做出的決定,須報請政務會議批准。如遇有軍政司法等綜合問題,非政務院所能單獨解決時,政務院則與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召開聯席會議,聯合發布有關命令和決定。平時,政務院與這三個機構各司其職,互不統屬,皆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直接領導,從而保證整箇中央人民政府組織系統的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