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內設民族教育司.
二、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教育部或文教部(華北行政委員會為文教局)應視工作需要設民族教育處(科)或在有關處(科)內設專職人員.其編制員額,在原有編制人數內調劑.
三、各有關省(行署)、市、專署、縣人民政府教育廳(處)、局、科,應根據各該地區少數民族人口的多寡,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簡,依照下列原則,分別設適當的行政機構或專職人員.
1.在少數民族人口占當地總人口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署)、市或人口雖不及百分之十而民族教育工作繁重的省(行署)、市教育廳(處)局應視其具體工作情況,設專門機構,其編制員額,在原有編制人數內調劑.少數民族人口不到當地總人口百分之十,民族教育工作比較簡單的省(行署)、市教育廳(處)、局亦應在有關處、科內指定專人負責.
2.有關的專署教育科、縣人民政府教育科,均應指定專人負責.
3.民族自治區或少數民族人口占當地總人口半數左右的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其主要任務就是管理少數民族教育工作,不另設民族教育行政機構.但在多民族地區應對不同的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作適當的分工.
四、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民族教育行政機構與該部門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機構可根據下列原則,實行適當的分工:
1.關於全國統一的一般的教育行政、經費、師資、學制、課程、教材等事項,仍由各主管司、處、科負責處理.
2.關於少數民族教育的行政、經費、師資、學制、課程、教材等特殊問題,由民族教育司、處、科或所設專人負責處理.
3.與雙方都有關係的問題,由各有關司、處、科和民族教育司、處、科或專設人員會商處理.
五、有關的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依上述各項規定,積極建立機構,配備幹部,並儘可能吸收少數民族幹部和熱心少數民族教育工作的幹部參加工作.
195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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