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條文
《刑法》有關放縱走私罪的條文規定:第四百一十一條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包庇、縱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進行走私;第九十六條海關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2號)
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十萬元以上的;
3、三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三起以上走私行為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
(一)重大案件: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五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放縱重大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縱走私給國家造成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等。
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設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無該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