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6〕9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嚴格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的管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糧食直補及農資綜合直補的政策,加快中國農民補貼網建設,全面推廣對種糧農民補貼“一卡通”或“一折通”,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財建〔2005〕59號)和《財政部關於推進中國農民補貼網建設進一步加強種糧農民補貼管理的通知》(財建〔2006〕406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從即日起執行。2004年12月20日財政部印發的《糧食直補工作經費管理辦法》(財建〔2004〕69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財建〔2005〕59號)和《財政部關於推進中國農民補貼網建設進一步加強種糧農民補貼管理的通知》(財建〔2006〕406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嚴格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的內容
(一)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包括實施農民種糧補貼及農戶種糧等相關信息統計、推進農民補貼網路信息系統建設、實行農民補貼“一折通”或“一卡通”、向種糧農民兌付補貼資金、落實糧食直補及農資綜合直補等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相關工作經費。
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的籌措
(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確有困難的,報經財政部批准後,可按批准額度在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三)按政策規定正常發生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地方財政預算要優先安排。用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中央財政補助款和在核准的額度內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後,工作經費仍有缺口的,地方政府負責及時足額籌措到位。
(四)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中央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工作情況適當安排。補助資金的分配,要堅持向糧食主產區傾斜的原則,同時兼顧非主產區。
(五)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從糧食風險基金中的列支額度,根據地方財政困難程度,按照需要和從緊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地方財政列支數額不得突破中央財政批准的額度。
三、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的使用
(六)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的開支範圍:(1)在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預算正常安排的行政經費之外,確因工作需要額外增加的費用開支。(2)財政部布置的需地方財政整理、收集、報送的各類糧食財務報表及相關數據等信息資料所需的費用。
(七)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省工作的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對縣、鄉財政部門等基層單位的工作經費,要優先保證。
(八)對農民種糧補貼及農戶種糧相關信息進行農戶調查、對農民補貼網路信息系統套用軟體培訓及聯網管理等方面的技術支持、以及實施“一折通”或“一卡通”是進一步加強對種糧農民補貼管理的基礎,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要優先保證相關費用開支。
四、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的撥付
(九)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中央補助資金,納入中央對地方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一次性撥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地方收到中央補助的工作經費後,對下撥付必須經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十)地方財政安排的工作經費,原則上要求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撥付。
(十一)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的工作經費,對下撥付必須經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五、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的監管
(十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中央補助資金、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的工作經費均納入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有關檔案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報送月報和年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工作經費,從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撥付的,也要納入監督管理範圍,在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和年報中如實反映。
(十三)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民種糧補貼及農戶種糧等相關信息統計工作、農民補貼網路信息系統建設、補貼資金兌付管理工作,要制定全面的考評體系,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考評實行分類評級,重點考核填報數據的準確性,並在全國通報,考評結果直接與中央財政補助的工作經費掛鈎,獎優罰劣。
(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財政部的有關檔案規定,及時上報財政部布置的各類糧食財務報表及有關信息資料。糧食財務報表的上報情況和有關上報信息的質量,作為分配中央財政補助工作經費的參考依據。
(十五)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按規定的範圍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發現違規違紀問題,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從嚴從重處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管理辦法。
(十六)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