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人才專家經費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引進國外人才專項費用管理暫行辦法》(外專發〔1999〕163號),制定《引進人才專家經費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於2010年5月26日由 國家外國專家局印發。《實施細則》分總則、開支範圍和標準、預算和執行管理、資金撥付與管理、會計賬簿和報表、監督與檢查、附則7章27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關於調整外國專家在華工作期間零用費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00〕151號)和《關於印發〈引進人才專家經費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外專發〔2001〕7號)予以廢止。

國家外國專家局通知

國家外國專家局關於印發《引進人才專家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外國專家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集團公司引智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國專家局:
為加強和規範引進人才專家經費管理,現將《引進人才專家經費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國專家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引進人才專家經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引進人才專家經費(以下稱專家經費)的管理,明確專家經費的開支範圍和資助標準,強化預算監督職能,保證專家經費的合理使用,根據《引進國外人才專項費用管理暫行辦法》(外專發〔1999〕163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的專家項目。各地區各部門批准的專家項目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不得擅自改變專家經費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擠占。

第二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專家經費是指國家外國專家局為聘請國外專家來華所發生的費用。專家經費的開支範圍包括:國際旅費、專家零用費、專家生活費、城市間交通費和其他費用,資助標準上限詳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國際旅費是指專家從國外居住地到中國出(入)境口岸之間的往返經濟艙國際機票費用或其他交通費用。購買專家機票,需按照《關於加強因公出國機票管理的通知》(財外字〔1998〕283號)和《因公購買國際機票管理辦法(暫行)》(外專發〔2003〕28號)的要求執行,即在規定的購票點購票,憑國際機票發票或收據、機票複印件或電子客票行程單核銷。經濟艙國際機票的金額低於資助標準時,按實際發生額核銷。如外方提供國際機票,則不再資助國際旅費。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為專家提供公務艙國際機票資助,應在項目申報或執行過程中按程式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
第六條 專家零用費是指資助不支付工薪報酬的專家在華工作期間用於個人的費用補貼。專家零用費按專家在華工作實際天數發放,即從專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數,超出資助標準部分由聘請單位支付。凡與國家外國專家局有合作協定的外國專家組織派遣的專家,其專家零用費標準按照合作協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專家生活費是指專家在華工作期間的住宿費、餐費、市內交通費和翻譯費等。專家生活費按專家在華工作實際天數計算,即從專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數,超出資助標準部分由聘請單位支付。
第八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專家從出(入)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中國境內交通費,包括專家乘坐飛機經濟艙、火車、汽車或租車等往返費用。城市間交通費超出資助標準部分由聘請單位支付。
第九條 其他費用是指技術資料費、突出貢獻獎勵費等費用,須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待批准後方能支付,各單位不得自行在該項目費用中列支。
第十條 我方陪同人員的差旅及交通等費用,應由聘請單位支付,不得在專家經費中列支。聘請單位因接待專家而購置器材設備的購置費用,應按原開支渠道支付,不得在專家經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 每位專家一次來華,資助時間不超過30天,專家經費最高資助標準不得超過4.5萬元人民幣(含國際旅費、專家零用費、專家生活費、城市間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重點項目的專家經費開支範圍和資助標準按《關於國家重點引智項目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專發〔2006〕156號)執行。

第三章 預算和執行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每年按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向國家外國專家局申報下一年度專家項目和預算。當年不能執行、下一年度仍需執行的項目須重新申報,重新取得下一年度項目批號;跨年度執行的項目(當年12月31日以前已開始執行,未完成的項目)需向國家外國專家局備案,項目號可繼續使用。重新申報和備案的項目列入下一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根據財政部的要求匯總各單位預算後上報財政部。
第十五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預算核定各單位預算,在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內下達到各單位。各單位預算一經下達,當年一般不再追加預算。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追加和調整預算,應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按程式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批准的專家經費預算內,按規定的開支範圍和資助標準執行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的專家項目。各單位在執行中超出預算的部分自行支付。
第十七條 各單位的專家經費要按項目管理(台賬管理),按項目核算。每一項開支要落實到項目上,多個項目的共同開支要及時攤銷到每一個項目上。

第四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十八條 專家經費根據各單位年度預算、專家項目執行情況和撥款申請按季度撥款。當年批准的項目當年執行,執行項目的金額超出預算的部分自行支付;年末結餘的專家經費視同下一年度預算預撥款。
第十九條 各單位對專家項目執行單位可以有以下三種撥款方式,其一先撥款,後根據專家項目執行情況核銷;其二聘請單位先墊付,專家項目執行完後撥款核銷;其三先撥部分專家經費,專家項目執行完後再結算。各單位不能以撥代支、虛假核銷,未執行完的專家項目不能列入決算報表。

第五章 會計賬簿和報表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按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本實施細則的要求,設立會計賬簿和會計科目,專家經費支出要進行項目核算,專家經費的收、支要分別核算,不能在往來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於四月、七月、十月十五日前上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專家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表,並申請下季度經費。不上報預算執行情況表的單位不撥款。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專家經費決算報表應於下年度一月底前上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外國專家局將根據財政部決算批覆及時批覆各單位的專家經費決算,各單位應根據決算批覆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格式編報決算,決算報表要真實、完整,不允許以撥代支、以領代報等虛列決算的現象發生。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 按照《引進國外人才專項費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加強專家經費的財務監督與檢查,實行追蹤問效,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對檢查出的違規現象應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聘請外國專家資助標準》作為本實施細則的附屬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關於調整外國專家在華工作期間零用費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00〕151號)和《關於印發〈引進人才專家經費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外專發〔2001〕7號)同時廢止。在此之前頒布的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牴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屬檔案:聘請外國專家資助標準

附屬檔案

聘請外國專家資助標準
單位:人民幣元/人次

序號 科目名稱 資助標準 資助標準上限 備 注
1 國際旅費 經濟艙 15,000 資助標準內實報實銷一次往返經濟艙國際機票費用或其他交通費用。
2 專家零用費 200-300/天 9,000 最多資助天數為30天,超出部分由專家聘請單位支付。
3 專家生活費 600/天 18,000 最多資助天數為30天,超出部分由專家聘請單位支付。
4 城市間交通費 ​ 3,000 資助標準內實報實銷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一次往返中國境內交通費。
5 其他費用 ​ ​ 須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待批准後方能支付。
​ 合計 ​ 45,000 1-5項支出合計不能超過資助標準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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