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安置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補償方式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產權調換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備註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執行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生效日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補償費用
拆遷補償費用一般包含8個部分:
1.房地產評估價格;
2.裝飾裝潢補償費;
3.搬遷補助費(含生產設備搬運、拆裝費);
4.臨時安置補助費;
5.附屬設施補償費;
6.樹木花卉補償費;
7.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
8.權屬證書變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