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安置補助費相關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節錄)(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發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臨時安置補助費相關案例
周某某是拆遷戶,拆遷協定規定2000年10月安置,但遲遲沒有安置。在延期安置的前半年,拆遷單位給他們每人增加了30元/月的過渡補助費(此前每人60元/月);半年後又增加到120元/月。她們一家租了民房臨時過渡,30多平方米的面積得400多元/月。但他們還得自己支付不夠的費用。問:超期未作安置應支付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有什麼標準嗎?【解答】關於臨時安置補助費在國務院頒發的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里沒有具體的規定,而只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地方根據該條例製作的地方性法規里對此有所規定。例如浙江省規定,(1)搬家費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簽訂後一次性發給。使用臨時周轉房的,遷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時,應當再次發給。(2)被拆遷人或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與被拆遷房屋相同面積、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價格確定,計算期限從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離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後4個月止。拆遷人超過協定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超期未作安置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支付規定標準的臨時安置補助費。(3)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