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罪

損害商業信譽罪

損害商業信譽罪,是指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給他人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簡介

商業信譽,指社會公眾對某一經營者的經濟能力、信用狀況等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經營者在經濟生活中信用、名譽的地位。損害商業信譽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商譽、擾亂競爭秩序的結果,仍追求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內容

具體包含兩項內容: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中應當包括認識到自己是在捏造事實,或者認識到自己所散布的信息是不真實的,有損他人商譽。

二是行為人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有學者認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方面包括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實、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必然會損害他人的商譽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觀方面應限於直接故意,且具有損害他人商譽的目的。

間接故意與過失均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一般而言,行為人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動機在於降低他人的競爭能力,從而使自己戰勝競爭對手獲得經濟利益。但也不排除行為人具有嫉妒、泄憤報復、非法牟利等其他動機,特定的動機不是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必要構成條件,不影響定罪。

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被害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被害人的商業信譽;
3、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被害人的商品聲譽;
4、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損失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表現形式

其一,通過發布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廣告,散發公開信或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虛偽事實,惡意貶低、詆毀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對比性廣告,是指含有對比內容的廣告,即通過選取某一個、某一類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對比,用以說明商品、服務的優點或者特徵的廣告。對比性廣告可能在對自己的商品質量、製作成分、用途等作直接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同時,直接對競爭者的商品進行貶低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通過對自身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等作直接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以間接對競爭者的商品進行貶低性宣傳,容易造成捏造或散布虛偽事實。

聲明性廣告,是指含有聲明性內容的廣告,往往借誇大自己商業聲譽和商品信譽以貶低競爭對手,抬高自己。

其二,組織人員以客戶或消費者的名義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或新聞單位等虛假投訴,詆毀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種方式的投訴理由一般為:產品質量低劣,服務質量差,違反法律規定,侵犯消費者權益。

其三,在業務洽談等公開場合故意向競爭對手的客戶或消費者散布捏造的虛偽事實,貶低和詆毀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散布虛偽事實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也可以採取口頭方式。這種方式往往可以通過商業信息發布會、商品交易會議散布虛假言辭,也可以通過單獨的商務洽談、電話交談等方式實施;既有經營者本人利用言辭實施,也有經營者指使、收買、唆使本單位職工或其他人實施此行為。捏造並散布的虛偽事實必須達到足以損害他人商品信譽、商業聲譽,否則便不可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不屬於刑法調控範圍。

其四,惡意訴訟,即捏造侵權事實並通過訴訟向社會公眾散布這種虛假事實,貶低和損害他人的商譽。惡意訴訟,又稱濫用訴訟。它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缺乏勝訴理由的情況下,以合法形式進行惡意訴訟,以期通過訴訟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損害後果。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和司法實踐來看,多數國家都承認惡意訴訟並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或對受害方給予救濟。行為人通過惡意訴訟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往往更容易使民眾相信行為人捏造的虛偽事實,造成的危害性也較大,應嚴厲懲處。

其五,在商品包裝或說明書上,貶低和詆毀他人生產、銷售的同類商品,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

司法認定

(一)合法行為與損害商譽行為的界限

認定合法行為與損害商譽行為的界限,應當區分損害商譽行為與新聞監督行為、合法投訴行為。對於新聞機構經過正常採訪,公開披露、曝光、批評一些商譽不好的經營者和一些消費者通過正常渠道(包括在報紙上刊登文章)反映經營者產品有摻假、低劣現象的行為應予法律保護和支持。這些行為都是合法行為。

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3月18日)所作規定:“消費者對經營者產品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新聞單位對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損害名譽權。”例如國家有關部門每年組織對化妝品、家用電器等進行質量抽查,並將質量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及生產企業予以曝光。這些行為從表面上看有損於企業的商譽,但真實的披露有利於公眾對企業及其產品的正確評價,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不是損害他人商譽的違法行為,而且還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

(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詆毀商譽行為的界限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從事市場交易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費者;而不正當競爭中的詆毀商譽的行為主體限於參與市場競爭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

詆毀商譽行為的主體較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第3款對經營者解釋為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詆毀商譽行為的主體是參與市場競爭、從事相關市場交易活動的行為人,包括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體相比較而言更為寬泛,不僅包括經營者還包括出於其他目的的非市場競爭的行為主體。其二,主觀方面。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觀方面行為人是出於故意,其目的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動機多樣,既可以是打擊競爭對手實力,也可以是報復泄憤、貪圖利益等。詆毀商譽行為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行為人一般是出於競爭的動機。其三,行為性質與法律後果。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對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侵害的犯罪行為,要求行為必須給他人帶來重大損害或者造成嚴重後果,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詆毀商譽行為屬於經濟違法行為,只要一經實施,即構成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

刑法處罰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規定:
一、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單位犯本罪,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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