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區消協由最初的30名理事會成員,12名常務理事,發展壯大成現有的79名理事會成員,29名常務理事會成員。依託5個工商所建立5個消協分會,在街辦、鄉、鎮設立了6個投訴站,在城區社區設立了6個社區維權服務站,在流通企業設立了29個維權監督站,在轄區國小設立了15個“紅領巾投訴站”,在全區聘請了35名義務監督員。消協專職人員由最初的1個增加到現在的2個,兼職維權人員由最初的15個增加到現在的125個。十幾年來,共受理消費者諮詢約2.5萬人次,投訴約4200餘件,解決率達98%以上,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約180萬元。
特色工作
2003年,廣陵區消費者協會針對電動車投訴日益增多的現象,及時轉變工作觀念,積極開拓維權渠道,創新地組建了揚州市城區電動車行業自律會。自律會在與時俱進的維權實踐中,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同,大大促進了揚城電動車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2006年,在積累了創建電動車行業自律會經驗的基礎上,廣陵區消協又牽頭成立了城區洗染行業自律會。加強誠信建設,提高行業會員自律意識,從源頭上遏止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力量的有益補充。
所獲榮譽
2001年被國家工商總局、團中央聯合表彰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市區文昌中路被國家工商總局、中國消費者協會評為“打假維權一條街”。
2001——2006年,連續在市消協年度考核評比中名列城區第1名。
2003年——2006年,區消協被省工商局、省消協聯合表彰為“先進集體”。
2005年,揚州市消費者協會及其所轄8個分會共受理消費投訴3753起,辦結3696起,接待消費者來訪諮詢7217人次,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086.49萬元,其中因欺詐行為得到加倍賠償5.4萬元。與上年相比,投訴案件總體數量略有下降,但個案所涉金額增長271%,大額投訴案件的比例逐年提高。
在消協所受理的投訴中,商品消費投訴占投訴總量的2/3,服務消費投訴占1/3。投訴群體多數為城鎮消費者,被訴方中個體工商戶占的比重較大。電器類商品投訴仍然居商品消費投訴首位,占三成多,其中手機投訴居高不下,其次依次為日用百貨類、家用機械類、食品類、農資類。
商品房和建材類質量問題的投訴大量增加。隨著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商品房和建材類質量問題的投訴已成為消費者投訴中的難點問題。主要問題包括:1.用誇大、虛假的廣告誤導消費者。2.契約違約、承諾不兌現,如延期交房,擅自改變設計等。3.面積任意“縮水”、“漲水”,多算公攤面積、減少實建面積、重複計算甚至編造虛假面積。4.產權證難辦理,開發商或者不具備開發和售房資格,以各種藉口拒絕或拖延辦理產權證,或者不願承擔辦理產權證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罰款,致使消費者隨時面臨房屋被沒收、拆除的風險。5.裝飾材料以次充好,裝修後存在嚴重的色差、掉漆以及有害物質超標等問題。
服務消費投訴的特點:1.電信服務仍成為投訴的熱點,普遍存在通話資費不明確,以手機收到簡訊而默認手機用戶參加了活動而收取月租費,由於有些電話卡不能提供詳細的話費清單,透明度低,使消費者不能明明白白消費。2.醫療服務、中介服務、旅遊服務、理髮及美容保健行業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行業。從受理的服務消費投訴情況來看,這些行業存在服務不規範、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少數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3.物業管理問題多。一些物業公司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亂收費;遇到矛盾、發生糾紛以停電、停水等方式報復;不向業主公開賬目。
消協組織建設
揚州市消費者協會有基層網路組織335個,其中市級協會1個,縣級協會8個,分會49個,監督站157個,投訴站70個,聯絡站28個,青少年維權崗22個。
年初,揚州市司法局和市消費者協會聯合成立揚州市消協人民調解委員會,並於3月15日前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程式和標準開展工作。5月31日,揚州市仲裁委員會消協聯絡處正式成立。聯絡處為消費者提供了一個新的維權平台,疏通了消費者的維權途徑,使消費爭議的解決手段更為完整有力。新成立的揚州市仲裁委員會消協聯絡處屬揚州市仲裁委員會的分支機構,依據仲裁委的授權,受理爭議金額5萬元以下的消費糾紛仲裁。
【“3·15”紀念活動】3月15日,揚州市消協在市區時代廣場、百盛商業大廈和揚州商城分設三個現場開展活動,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消費者現場投訴526件,比上年高出一倍多,主要原因是市區設了三個現場,每個現場都設立投訴諮詢台,方便消費者就近、就地投訴。市區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全部參加了現場活動,與消費者權益有關聯的行業管理部門、生產經營企業也積極參加,參與單位總數達到98個。現場首次統一製作了宣傳牌,統一宣傳口號,統一印製宣傳資料。現場組織工作周密細緻,消費者投訴也更加理智。
現場投訴熱點是商品房、手機和電瓶車。商品房投訴達到91件,主要問題是房產證領不到,土地使用年限縮水,開發商擅自更改設計規劃以及“霸王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手機投訴的問題主要是“三包”措施不到位,質量不過關,投訴糾紛難解決;手機網路運營商的收費不透明、不合理,消費者也多有反映。電動車投訴的主要問題是電池質量不穩定,廠商的“三包”承諾不落實。
現場投訴情況呈現出“五多五少”的特點。1.50歲左右中老年人投訴占多數,30歲以下年輕人比較少。2.屬於弱勢群體的消費者投訴多,有身份、有地位的人投訴少。3.壟斷行業被投訴多,商業零售企業被投訴少,投訴的重點行業發生了很大變化。4.商品房投訴多,家用電器投訴少,說明房地產市場不規範,而家電市場已經比較成熟。5.歷史遺留問題投訴的總量雖不大,但呈上升趨勢,主要集中在商品房上,有關損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食品方面的投訴偏少。主要原因是各級政府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大了市場整治力度,消費者的自我防範意識不斷提高。(揚消)
【出台電動車消費爭議解決辦法】由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揚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揚州市消費者協會共同制定的《揚州市電動車消費爭議解決試行辦法》於3月15日正式施行。《辦法》對電動腳踏車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和消費者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在國家還未出台電動腳踏車“三包”規定的情況下,該辦法的制定和實施為電動腳踏車消費爭議的解決提供了依據。(揚消)
【消費警示發布】2005年,揚州市消費者協會發布了1號~10號消費警示,主要內容分別是:“優惠酬賓”有陷阱,節日消費要當心;春節購買食品勿貪“色”;不要盲目購買減肥藥;夏季驅蚊慎用蚊香;老年人要理性選購保健品;警惕細菌性食物中毒;盛夏高溫謹防瓶裝啤酒爆炸傷人;購月餅一選二看三聞;出行選好旅行社,簽約看清其內容;選購食品五要五不要。(揚消)
【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揚州市消費者協會開展點評不平等格式條款活動得到消費者的好評和社會各界的支持,部分被點評的企業進行了整改,在一定程度上淨化了消費環境。7月,通過電視、報紙和網站向社會徵集不平等格式條款,各縣(市、區)消協和基層分會向機關、學校、居(村)委會寄發徵集函4800份,收回4200餘份,每個縣(市、區)均整理出不平等格式條款10條左右。
各地點評不平等格式條款的評審人員均由消協、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律師和當地知名人士參加,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公開點評,向相關企業通報反饋點評的內容,對拒不改正的,作深入報導,公開曝光。如寶應縣某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業主入住契約》第四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催交,對有關業主態度特別惡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通過訴訟等有關措施,強令此業主交納費用。”該條款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寶應消協將這一典型案例進行公開點評,做到點評一家,警戒一片。
廣陵區消費者協會與新聞單位的記者一同走訪城區部分消費者、律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企業,廣泛聽取意見,蒐集重點案例,突出對商場、綜合性超市、餐館飯店及家電、建材裝修,美容、美發、洗浴、洗衣,健身娛樂,汽車銷售、維修等行業進行調查和點評。寶應、高郵和江都消協將調查結果和點評內容在當地的報紙上進行專題刊登。市消協也利用《揚州日報·消費周刊》和網站對全市的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及時的跟蹤報導。
抓好揚州有關企業不平等格式條款的整改工作。一是廣泛收集,掌握證據,對“店堂告示”等形式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以拍攝照片的形式獲取證據。二是對相關企業送去勸喻函,並要求無條件限期整改,全市共發勸喻函170餘份,自行整改率達95%。(揚消)
消費維權案例
1.張姓消費者到藥房購買治療牛皮癬的中藥,“坐堂醫”開給他有蛇、蠍子等成分的藥物,並告知沒有副作用。服用該藥三個療程後,患者被確診患藥物性肝炎,住院治療花費1.7萬多元。在消協的調解下,藥房賠償消費者1.7萬元。
2.7月,市工商局等執法部門發現一滷菜加工場所使用工業用鹽加工滷菜並銷售,至案發時,已使用工業用鹽75公斤。工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5525元,並處罰款3.5萬元。
3.消費者王某吃飯時因酒瓶自爆,致其右眼九級傷殘。消協經調查確認啤酒生產廠家使用了過期酒瓶,負有主要責任。經調解,啤酒廠一次性賠償王某6.4萬元。
4.1月,5歲的吳姓小朋友在參觀冰雕展的過程中,前額撞在堅硬的冰雕上,流血不止,用去治療費633元。消協調查取證後認為舉辦方負有管理責任,舉辦方同意作出3000元的賠償。
5.10月,消費者陳某在酒店舉辦結婚晚宴,赴宴賓客中有58人先後因食物中毒住院治療。經消協調解,消費者獲賠6.4萬元。
6.蔣老漢新購的電熱毯自燃燒壞了床上所有用品,銷售商和生產廠商遲遲不予賠償。經消協調解,蔣老漢家中被燒壞的東西得到如數賠償。
7.12月,徐、趙和吳姓三位女性消費者到消協投訴美容院。三人在美容院做美容,有的做了幾次後臉上卻起了不少小痘痘,有的做了美容院推薦的服務項目毫無效果,有的還因此耽誤了上班。消協認為美容院在服務過程中造成了消費者不同程度的人身損害,應予以賠償。最終,美容院退還和賠償了消費者的相關費用。
8.10月,消費者陳某購買了4個月的電動車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突然爆炸,造成陳某眼睛、下齶等部位損傷,用去醫療費近2000元。經消協調解,電池生產廠家賠償陳某醫療費及其他合理費用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