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使用費

採礦權使用費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英文:usufruct outlay of mining fight。部分釋文國家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的組成部分。即國家將礦產資源開採權,出讓給採礦權人,按法律法規規定向採礦權人收取的準予使用權利的費用。採礦權申請人直接通過申請取得的採礦權和通過國家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的採礦權都必須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依法按礦區面積逐年向國家繳納採礦權使用費。

學科

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

採礦權使用費
英文:usufructoutlayofminingfight

釋文

國家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的組成部分。即國家將礦產資源開採權,出讓給採礦權人,按法律法規規定向採礦權人收取的準予使用權利的費用。採礦權申請人直接通過申請取得的採礦權和通過國家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的採礦權都必須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依法按礦區面積逐年向國家繳納採礦權使用費。設定採礦權使用費的目的與探礦權使用費相同,也是國家控制對土地的過多占用。但因採礦權對土地占用的時間與礦山服務年限相聯繫,一般不作分時段限制。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遇到下列情況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採礦權使用費:①開採邊遠貧困地區的礦產資源的;②開採國家緊缺礦種的;③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礦山企業嚴重虧損或者停產的;④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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