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中央所得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2〕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各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適應國家財政改革和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規範和加強中央所得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預算管理,根據《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及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中央所得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土資源部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央所得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以下簡稱:兩權使用費和價款)的預算管理,根據《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及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收取中央所得的兩權使用費和價款的使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兩權使用費和價款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堅持“以收定支、專款專用、預算控制、超支不補”的原則。
第四條 兩權使用費和價款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二章 支出範圍
第五條 兩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專項用於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性支出。
第六條 礦產資源勘查支出:指為滿足國家對戰略性、緊缺性礦產資源的要求,以及國家在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前必須進行的礦產資源勘查所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礦產資源保護支出:指用於維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採正常工作秩序,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發生的各項支出。具體包括:礦產資源規劃、礦區規劃工作費,礦產資源利用方案的編制、審查費,探礦權採礦權糾紛調處費,礦山尾礦治理與開發利用及因採礦活動引起的次生地質災害的勘查與防治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和地質遺蹟保護等項目經費。
第八條 管理性支出:指用於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出讓、轉讓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管理性支出和業務支出。具體包括:勘查區塊的審批、登記業務費,專用文書、票據、報表的購置或印刷費,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費、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調查研究費、宣傳和業務培訓費,資源儲量核查費,勘查、開發和資源信息系統管理費,以及採用掛牌、招標、拍賣形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的評估費、公告費、諮詢費、中介機構佣金、場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費用等支出。
第九條 礦產資源勘查和保護項目經費的具體支出範圍是從事項目所發生的全部成本、費用支出。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兩權使用費和價款的年度收入預算,由部探礦權採礦權登記職能部門於每年8月31日前,按附屬檔案一(略)規定的表式向部財務主管部門編報下一年度兩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預算建議。
第十一條 兩權使用費和價款用於礦產資源勘查、保護項目的支出預算,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專項核算”的預算管理辦法。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批准的項目預算,規定的開支範圍,專款專用。項目完成後,應及時辦理項目驗收和結算。
第十二條 兩權使用費和價款用於管理性支出預算,實行“預算控制,超支不補”的預算管理辦法。在經費使用上,嚴格按批准的預算數和開支範圍支出,不得超範圍、超標準開支,更不得用於各種捐贈和福利性支出。
第十三條 礦產資源勘查、保護項目的年度支出預算建議由部有關職能部門和部直屬事業單位依據財政部關於年度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及項目重要性的排序進行編報。項目預算編制辦法及表式另行制定。管理性支出預算建議由部有關職能部門按《國土資源部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1〕67號)和財政部關於年度預算編制要求編報。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編制項目支出預算建議。報送項目支出預算建議時應提交項目建議書及經批准的工作設計,同時附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施工方案。項目建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立項背景依據、工作任務和目標;
2.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3.項目預算及預算支出明細;
4.工作進度安排計畫;
5.項目執行單位和協作單位。
第十五條 部負責組織專家對項目支出預算建議以評審或評議的方式進行審查,綜合優選礦產資源勘查、保護項目。部有關職能部門負責項目立項及技術論證等審查;部財務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經費預算的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項目庫,進行分類排序,滾動安排。
第十六條 部財務主管部門根據兩權使用費和價款收繳情況、結合項目申報和下一年度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及項目的排序,審核、匯總和編制兩權使用費和價款年度收支預算草案,報部領導批准,納入部門預算,並按規定的時間報財政部審核、批准。
第十七條 部依據財政部審核和批准的部門預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下達兩權使用費和價款支出預算。
第十八條 項目支出預算按財政主管部門關於項目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批覆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並由部有關職能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委託書,項目任務委託書的格式見附屬檔案二(略)。
第十九條 支出預算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照預算管理程式報批。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部有關職能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部財務主管部門按財政部關於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批准下達的項目支出預算合理安排項目經費的使用。項目完成後,應及時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和結算。有協作單位的項目,應在項目設計書中明確協作單位、工作任務、經費額度和賬戶,並據此向協作單位轉撥經費。若協作單位為部門系統以外的單位,原則上應採用任務招標方式確定外協單位,簽訂任務契約書。
第二十二條 年度未完項目的經費結餘,可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已完項目的經費結餘,應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分配。但因調整項目設計或未按項目設計開展工作形成的經費結餘按原渠道返回;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設計進度完成的項目,最多可延期一年完成。對超過一年仍不能完成的,部將終止該項目,並按項目任務委託書中的有關條款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檢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兩權使用費和價款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兩權使用費和價款經費使用的檢查。
部負責組織對兩權使用費和價款經費使用的重點檢查。對截留、挪用和坐支兩權使用費和價款經費等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財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