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
被拆遷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①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拆遷人給予安置和補償後,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②自覺履行拆遷協定的約定,在過渡期滿之後將周轉房騰退給拆遷人。
③自覺履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
④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
⑤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電費回收風險
拆遷戶電費回收風險是指因拆遷戶拆遷完畢後不知去向而無法回收其所欠電費的風險。主要包括:
(1)政府實施拆遷計畫未通知供電企業,使供電企業對拆遷戶的情況掌握不準;
(2)供電企業無法全面及時獲知政府實施的拆遷計畫或應對不及時,導致拆遷戶拆遷完畢後不知去向;
(3)拆遷戶因不滿拆遷方案而惡意拖欠電費。
(1)建立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及時掌握拆遷動向;
(2)變更契約,改變電費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3)當拆遷戶不交納電費時,及時運用預期違約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建立與拆遷部門的工作聯繫制度,及時收集拆遷信息,掌握拆遷戶的去向,適時向拆遷戶收取拖欠的電費。
相關問題
葉某屬於拆迂戶,現在因葉某與拆迂人對補償不能達成協定,葉某就不同意拆遷。但是對方說不管葉某是否同意,他們均可以申請強制拆遷。在葉某達成補償協定之前,他們對葉某的房子進行了強制拆遷。問:對未達成協定的拆遷戶能否強制拆遷?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對補償不能達成協定,那么,就可以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因此如果僅僅因達不成協定而直接強制拆遷,這是不合法的。法律對達不成協定的情形提供了行政裁決、訴訟等途徑。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第十七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45號)規定,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