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估

折估,是市價和官價的相互折算後期財政收支上市價和官價的相互折算。南朝宋﹑齊在徵收賦稅時﹐往往把租折成綿絹。當絹布價廉時﹐又將折成綿絹的租和原來納布的調都折成錢徵收。

唐朝後期財政收支上市價和官價的相互折算。南朝宋﹑齊在徵收賦稅時﹐往往把租折成綿絹。當絹布價廉時﹐又將折成綿絹的租和原來納布的調都折成錢徵收。南齊時錢貴物賤﹐布價大跌﹐而官價仍照宋初舊估﹐百姓負擔加重若干倍。唐朝從前期開始﹐市場上的貨物由政府估定牌價﹐按質好壞﹐分為上﹑中﹑下三等﹐是為官估。建中(780~783)以後﹐貨輕錢重﹐物價下跌﹐各地的實際物價被稱為時估﹐又稱實估。兩稅中的戶稅﹐以錢定稅。定稅數額﹐皆用緡錢計算﹐納稅之時﹐又折為綾絹。由於物價下跌幅度太大﹐四十年間﹐絹一匹由四千文降為八百文﹐米一斗由二百文降到五十文以下﹐按原定稅錢數額折納實物﹐百姓負擔無形中增長四五倍﹐大大超出了農民的負擔能力。因此﹐中央政府又定出一個高於實估﹐接近建中元年初定兩稅時物價的價格﹐稱為虛估。因為是尚書都省所定﹐所以又稱省估。尚書省戶部的度支司在接受各地的稅物和把物資發給各政府部門時﹐都要增長本價﹐即按虛估折算﹐稱為折估。官吏的俸祿﹐布帛部分也按虛估付給。地方官吏在把稅物送交中央時均按照省估﹐而留州和送交節度使或觀察使的稅物則按照實估實時價徵收。元和三年(808)裴為相﹐奏準留州﹑送使的錢物﹐一切令依省估征收﹐由此唐後期財賦主要基地江淮一帶百姓的負擔有所減輕。其後﹐唐政府又規定﹐兩稅中折納的絹帛﹐按一定比例﹐一部分按虛估即省估徵收﹐一部分按實估即實價徵收。但事實上﹐各地官吏以實估征斂的情況一直沒有停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