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折估錢始於唐朝後期。五代時,後漢王章任三司使時,“命所司高估其價,估定更添,謂之‘抬估’,章亦不滿其意,隨事更令其添估”。孔謙任租庸使時,“以國用不足,奏:‘諸道判官員數過多,請只置節度觀察判官、書記、支使、推官各一員,留守置判官各一員,三京府置判官、推官,余並罷俸錢。’又奏:‘百官俸錢雖多,折支非實,請減半數,皆支實錢。’並從之。未幾,半年俸復從虛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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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真宗時,知制誥楊億說:“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俸錢並減其半,自余別給,一切權罷。官於半俸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俸三分之內,其二分以他物給之,鬻於市屬使裁得其三”,以至於官員“曾餬口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