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納

折納,我國古代實行的稅法,稱按錢折價交納粟帛為折納。宋時亦稱以產業償還官欠。

基本解釋

唐時實行兩稅法,稱按錢折價交納粟帛為折納。宋時亦稱以產業償還官欠。參閱《舊唐書.食貨志二》﹑宋蘇軾《應詔論四事狀》﹑范文瀾蔡美彪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
折納製作為租庸調製的重要補充,在唐代前期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對於折納制的評價,不應定位過高,盲目誇大其靈活變通等優點,而是認為折納制本身以及它的推行存在種種弊端。因此,租庸調的折納所帶來的影響以及它的作用仍是負面的。

停折納等稅敕

本朝徵科,唯有兩稅。至於折紐,比不施為。宜依李琪所論,應逐稅合納錢物斛斗及鹽錢等,宜令租庸司指揮,並準元徵本色輸納,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須具事由聞奏,請下中書門下商量,另候敕旨。

請依京兆所請折納事狀

作者:陸贄 唐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475》
京兆府先奏:“當管蟲食豌豆,全然不收,請據數折納大豆。”奉敕:“宜依。”度支續奏稱:“據時估豌豆每斗七十價已上,大豆每斗三十價已下,京兆府所請將大豆替豌豆,望令據估計錢數折納,則冀免損官司者。”
求瘼救災,國之令典,求瘼在知其所患,救災在恤其所無。只如螟蜮為殃,豌豆全損,檢覆若非虛謬,地稅固合免徵。直道而行,大體斯在,府司折納充數,已為克下從權;度支準估計錢,乃是幸災規利。所得無幾,其傷實多,傷風得財,非謂理道。且豌豆為物,入用甚微,舊例所支,唯充畜料,準數回給大豆,諸司誰曰不然。計價剩征,義將安在?理無所據,事不可從,望依前敕處分,未審可否?

詞語分開解釋折

折: zhē 翻轉,倒騰:折騰。折跟頭。折個兒。合搭裝 折 zhé 斷,弄斷:折斷。折桂(喻科舉及第)
納: 納(納) nà 收入,放進:出納。藏污納垢。接受:採納。笑納。納諫。享受:納福。納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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