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扶風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10月5日,坐落於扶風縣城西關,單位面積6500平方米,建築面積7000平方米,全院下設內部機構15個,其中機關庭室局隊11個,包括執行局、紀檢組、辦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庭、審監庭、法警大隊;基層法庭4個,包括法門法庭、杏林法庭、段家法庭、絳帳法庭。院內設黨總支1個,下設3個黨支部。一直以來,扶風法院注重人才的培養和吸納,幹警隊伍不斷壯大,吸引了一批高素質的專業人才。扶風法院現有在編幹警64人,其中擁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3人,擁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的56人,占全院幹警總數的87.5%。
指導思想
扶風法院在上級法院的關懷指導下,在縣委、縣政府、縣人大、縣政協的領導、監督、支持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三個至上”,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司法為民為基點,以審判執行工作為中心,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這一工作主題,立足審判實踐,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打擊制裁犯罪,調節經濟關係,化解社會矛盾。多年來,扶風法院“務實、文明、高效、廉潔”的形象得到了人民民眾的擁戴和好評,同時扶風法院的各項工作也得到了上級機關的充分肯定。
榮譽表彰
2000年,扶風法院被省高級法院授予“全省法院思想宣傳工作先進單位”,被市中級法院授予“人民滿意的好法院”等光榮稱號;2004年,被省委政法委授予“人民民眾滿意的政法單位”榮譽稱號;2005年至2006年,連續兩年被省高級法院評為“調研工作先進單位”,同時榮立集體二等功,這是全市法院系統首次獲此殊榮。全院共有30餘名幹警被省、市法院和市政法委、市、縣黨委記功授獎,分別獲得“人民滿意的政法幹警”、“人民滿意的公務員”、“十佳法官”、“調研先進個人”等稱號。
工作理念
2007年以來,扶風法院在新一屆領導班子的帶領下,繼往開來,開拓進取,求真務實,狠抓隊伍建設和作風建設,深入開展“教育整頓”、“五進五下”、“三進三同”、“大下訪、大接訪”等一系列活動,緊緊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從四個方面提出42條便民利民舉措,以案件質量為生命線,將人民滿意不滿意做為法院工作的評判標準,全面開展各項工作,維護扶風社會穩定。2007年至2009年,扶風法院共審執結各類案件4268件,審執結訴訟標的金額2.41億元,為維護轄區穩定,促進扶風發展,堅持“四個第一”,實現“四大突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機構設定
一、立案庭
負責各類案件的審查立案、訴前財產保全、審限監督和審判流程管理;負責司法統計、訴訟文書送達、申訴審查、支付令、公示催告、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管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本院書記員的統一管理;負責本院信訪工作。
二、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家利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貪污受賄、瀆職等罪的一審刑事犯罪案件及刑事自訴(附帶民事)案件。
三、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婚姻、家庭、繼承、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爭議及民間借貸糾紛、宅基地糾紛、自然資源使用權糾紛、相鄰關係糾紛、合夥糾紛、無因管理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等案件。
四、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契約、證券、票據糾紛和破產等民商事案件。
五、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
六、審判監督庭
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各類案件;通過案件質量評查,監督各審判庭的審判工作。
七、執行工作局
執行工作局下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執行一庭、執行二庭依法執行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文書;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八、法警大隊
法警大隊負責法庭執庭、押解人犯;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負責維護本院秩序及轄區的安全保衛,服從上級法院法警支隊的調動、指揮;處置突發事件。
九、辦公室
負責檔案的收發、管理、歸檔;負責報刊、信件的收發;負責印鑑管理、使用;負責接待來訪民眾;負責檔案查詢;負責本院勤務保障工作。
十、政工科
負責本院人事管理及法官幹警培訓工作;負責本院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十一、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監督本院法官幹警的紀律作風、工作作風;接受民眾舉報並予以監察;負責本院法官幹警警示警戒及廉政監督。
基層機構設定
一、法門人民法庭
負責審理法門鎮、南陽鎮、天度鎮轄區內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二、絳帳人民法庭
負責審理絳帳鎮、上宋鄉轄區內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三、杏林人民法庭
負責審理杏林鎮、召公鎮、太白鄉轄區內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四、段家人民法庭
負責審理段家鎮、午井鎮轄區內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